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所载补偿方案与补偿方案文本对房屋用途的表述不一致,建议先核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形成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其公布材料,再对照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原文和房屋权属、用途的登记材料。用途属于法定的调查登记事项,两份文件中的用途写法通常都以此为基础;先查登记这一环,才能判断差异出在哪一份文件、哪个环节。
一、用途表述的源头在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用途与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并列,属于调查登记的法定内容,调查结果依法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同一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由此,征收决定公告中的方案表述和单独形成的补偿方案,都建立在前期调查登记与方案拟定、公布的基础上。两份文件用途写法不同时,先看调查登记结果如何记载,再看两份文件是否沿用了同一记载,比直接比较两份文件更容易找到差异来源。
二、几类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能核对的用途信息 | 核对时的关注点 |
|---|---|---|
|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公布材料 | 登记的用途、权属、区位、建筑面积 | 登记时间、登记主体、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
| 征收决定公告及所载补偿方案 | 公告是否载明补偿方案、方案对用途的表述及对应补偿口径 | 公告日期、方案版本、是否经过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公布 |
| 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等 | 登记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 | 与调查登记是否指向同一门牌、同一权利人 |
|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材料 | 该部分建筑按何用途、何性质处理 | 是否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属于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 |
其中最后一项的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用途差异涉及未登记部分,这份认定处理材料同样需要一并核对。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材料整理的便利安排,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 先取同一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和公布材料,确认其中“用途”一栏的原文表述;
- 再取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原文及征求意见、修改公布的相应材料,逐字对照用途写法;
- 有未登记部分的,补取调查、认定、处理文书;
- 将上述材料按“形成日期—制作主体—用途表述原文”做一页对照表,注明每份材料的取得时间和来源。
这样整理的作用是:把“哪份文件怎么写”固定下来,避免只凭记忆比较;也能让律师较快判断差异是表述笔误、登记口径不同,还是涉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问题。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携带上述材料复印件,并就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与律所书面确认,具体承接安排以双方约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用途表述关系到补偿口径的确定,但仅凭两份文件表述不同,不能直接得出征收决定违法或补偿方案无效的结论;实际影响仍需结合调查登记、权属登记和未登记建筑认定等材料综合判断,缺少上述材料时宜先补取再作分析。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