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关停通知。关停通知是行政诉讼中要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排污许可证是判断该通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是否具备事实依据的比对材料。建议先确定关停通知的作出主体、文号、援引依据、送达时间和关停范围,再调取排污许可证核对许可事项与有效期;两份材料指向同一企业、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同一期间,比对才有实际意义。
一、先确定关停通知的审查要素
关停通知通常以“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形式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收到通知后,建议先整理以下内容:
- 通知的作出机关、盖章单位与文号;
- 通知送达的时间、方式及送达回证;
- 通知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
- 通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关停对象、关停范围与执行期限;
- 通知是否同时包含罚款、查封等其他处理内容。
这些内容用于确定“被诉的是哪一份行政行为”以及“该行为依据什么作出”,是后续与排污许可证比对的基础。
二、排污许可证的用途是比对事实与许可范围
排污许可证不宜单独当作“哪份优先”的判断标准,其作用在于核对关停通知认定的事实是否超出许可记载。建议对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变更记录,核对:
- 持证主体与关停通知所指向的企业是否一致;
- 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行业类别、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及许可事项;
- 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 关停通知所涉的生产环节、设施或排放行为,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比对时以同一期间、同一场所、同一主体为条件。若许可证记载的范围较通知关停范围更宽,该差异可以作为说明通知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的材料;若许可证已过期、被撤销或记载事项不完整,则需先核清许可证状态,再判断其证明作用。
三、不一致时看通知所依据规范的层级
两份材料不一致,处理思路不宜简单归结为“许可证优先”或“通知优先”,而应回到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可以围绕关停通知援引的依据逐层核对:通知直接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规章、规范性文件;该依据的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是否覆盖通知所涉行为;通知关停的范围是否超出依据本身的范围。排污许可证记载则用于检验通知的事实基础,两者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差异具体指向哪一项许可事项、哪一段期间和哪一处场所。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建议用途 |
|---|---|---|
| 关停通知及送达回证 | 作出机关、文号、送达时间、援引条款、关停范围 | 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及审查对象 |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变更记录 | 持证主体、场所、许可事项、有效期 | 比对通知是否超出许可记载 |
| 通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名称、文号、制定机关、施行日期、具体条款 | 判断通知依据的层级与适用范围 |
| 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 | 主体、场所、生产经营环节的同一性 | 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对象 |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涉及具体关停通知能否撤销、排污许可证的证明力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需结合通知原文、许可证记载和当地适用规范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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