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清单与评估报告的项目对不上,准备时可以先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损害对象归组,把两份材料的差异逐项列出,再围绕损害是否发生、是否由行政行为造成、数额如何得出补充证据。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准备工作的主线,清单与报告的名称是否一致只是其中一个核对维度。
一、把“对不上”拆成可核对的差异
建议先做一张对照表,逐行对应,而不是笼统比较两份文件的总数。可用的核对维度包括:
| 核对维度 | 需要看清的内容 |
|---|---|
| 项目口径 | 清单项目与评估报告项目是否指同一财产、同一损失类型,名称不同是否实为同一项 |
| 期间 | 评估基准日、损失发生期间、清单统计期间是否落在同一时间段 |
| 数量与单价 | 计量单位、数量来源、单价依据是否一致 |
| 计价方法 | 评估采用的 method 与清单的计价口径能否对应,差额由哪一项产生 |
对照表可以留一列“待核实事项”,把暂时无法对应的项目单独标出。这类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方法,不是法定提交格式,目的是让每一项主张都能找到对应的材料位置。
二、围绕法定条件准备损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据此,准备材料时可以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数额”三层归集: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始凭证,说明损害与涉案行政行为关联的材料,以及支撑数额的计价依据。某项材料确实由行政机关掌握、申请人无法取得的,可以把曾经申请调取的过程和结果一并整理,作为适用上述但书的事实基础,是否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复议机关依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这份清单说明,两份材料项目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在每一项主张能否落到事实根据和因果关系上。逐项核对时,可以对照上述情形检查:该项目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与行政行为存在关联,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广元地区的行政赔偿咨询场景中,可以把以下材料按顺序整理,便于说明问题:
- 赔偿请求清单,注明每个项目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 评估报告,注明委托方、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采用的方法;
- 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始凭证,如合同、票据、付款记录、现场照片、清点或测绘记录;
- 涉案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及送达材料;
- 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调取材料的记录;
- 上述对照表和待核实事项清单。
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报告的复核途径、地方受理的具体要求等,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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