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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品质量侵权律师咨询: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怎么索赔

因缺陷产品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索赔的对象和项目在法律上有明确安排: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对应增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者…

因缺陷产品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索赔的对象和项目在法律上有明确安排: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对应增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启动索赔前,需要把“买了什么、缺陷在哪里、损害有多大、两者是否相关”四组事实分别落到凭证上,再判断向谁主张、主张哪些项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按下列顺序整理材料,把主体、缺陷和损害对应清楚,再进入协商或诉讼阶段。

一、先确定索赔对象: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可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同条第一款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这两款给的是并列的两条路径。因缺陷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在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享有选择权;受害人选择其中一方主张后,该方与另一方之间的追偿按其责任归属另行处理,追偿关系不改变受害人已经作出的选择。第一款处理的是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的一般情形,第二款专门针对“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两款适用的前提不同,主张时应当说明所依据的是哪一种情形。

需要核对的对象首先是销售者的身份:发票、订单、支付记录、保修卡上的经营者名称,决定了向谁发出索赔主张。生产者的名称通常载于产品包装、铭牌或说明书。这两类主体的信息在同一件商品上可能不一致,需要分别记录,不能凭店铺名称推定生产者。第四十条解决的是责任主体与追偿关系,索赔的时效、管辖和具体程序另有规定,需要结合材料另行核对。

二、再确定赔偿项目:人身伤害按后果分档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按后果分为三档,各档项目是并列累加的关系:一般人身伤害对应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与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在这一基础上增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对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主张时应当逐项对应票据和证明,把“实际支出”与“减少的收入”分开列明,避免用总数笼统替代分项。

第四十九条列举的是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第四十条第二款同时提到缺陷商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可以索赔,但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与计算方式,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相应规定。这一区分在整理材料时值得注意:人身伤害票据与财物损坏凭证应分开放置,分别说明损失构成。

三、缺陷、瑕疵与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用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三款的适用有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或服务属于该款列举的耐用商品、装饰装修等服务范围;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因该瑕疵发生争议。满足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款针对的是“瑕疵”争议的举证分配,期限起算点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与缺陷产品侵权中缺陷、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明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引用时不宜混同。第一款还保留了一项例外:消费者购买前已经知道瑕疵存在,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在质量保证范围内。第二款可以把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作为比对基准,用来固定产品“应当具有的质量状况”。

四、归责与减责:过错、无过错与受害人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侵权以过错为要件,法律明文规定推定过错的适用推定,法律明文规定不问过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一方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这里用的是“可以”,并由主张减轻的一方就受害人过错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列为经营者应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该条末句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引用该条时保留“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前提,可以避免把该条当成独立的赔偿标准。

五、建议的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材料的建议顺序,各项之间可以并行准备,不属于法定必交清单,用途在于让每一项事实都有对应凭证。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发票、订单、支付记录、保修卡 购买时间、销售者主体、商品型号,对应第四十条的索赔对象与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六个月起算点
产品实物、包装、铭牌、说明书 生产者信息与产品明示的质量状况,对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比对基准
广告页面、宣传资料、实物样品照片 经营者对外表明的质量状况,用于说明实际质量与表明状况是否相符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 第四十九条各项费用与误工损失的分项计算基础
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同批次问题反馈 缺陷表现与损害之间的关联线索
与商家、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 是否出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情形
检测或鉴定意见(如有) 缺陷的技术判断,属于第三方评估事项

整理时建议同一事项只保留一套口径:购买时间以凭证为准,损害时间以病历为准,沟通时间以记录为准,三者分别标注,便于说明先后关系。产品实物建议保持现状并留存照片,是否送检、送何处检测,可与专业人员核对后再定。

六、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把上述材料按“主体—缺陷—损害—沟通”四组分开,每组附一页时间线,说明何时购买、何时发现问题、何时就医或产生损失、何时提出索赔要求。这样做的用途在于让律师快速判断适用第四十条哪一款、第四十九条哪一档,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否可以适用。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的项目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发函协商、检测送检协助、诉讼代理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缴纳;检测、鉴定、评估费用由第三方机构收取,金额取决于机构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任何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文章中不列具体金额,实际费用需向律所和相关机构分别核实。委托范围、承办人员与承接安排,同样以与律所确认的信息为准。

七、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缺陷产品索赔的核心在于三项事实的对应:商品存在缺陷、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第四十条给出索赔对象的选择权,第四十九条给出人身伤害的分项项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特定商品和服务、特定六个月期间内调整瑕疵争议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区分过错、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前提。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索赔时效、管辖法院以及是否需要先经检测,本次资料未涵盖,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部分。

如果手中已有购买凭证、产品实物和医疗票据,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围绕索赔对象选择、赔偿项目分项和材料补强方向作进一步核对。

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三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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