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就网络诽谤(网络侵害名誉权类纠纷)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两组事实固定下来:一是发帖主体,即具体帖文由哪个账号发布、账号主页显示哪些身份线索、原始发布与转载如何区分;二是阅读量等传播数据,即同一帖文在各端口显示的阅读、点赞、评论、转发数值,以及这些数值的记录时点。这样安排,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平台通知程序,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发帖主体关系到向谁主张权利,传播数据与初步证据一起,关系到通知和后续主张能否实际推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后就核对标准沟通。
一、发帖主体:把账号、帖文和行为对应起来
网络诽谤类纠纷中,发帖主体往往最容易含糊。日常转述常说“有人在网上发帖”,但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区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二者责任基础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也不同。因此建议把主体信息拆成三个层面分别记录。
帖文层面。 记录帖文的完整链接、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所在板块或话题、是否为编辑后版本。链接应保留为可复制的文本,并配合从打开应用进入该帖的连续录屏,避免只保存一张页面截图,事后无法证明截图出自哪个地址。
账号层面。 记录昵称、账号ID(昵称可以更改,ID相对稳定)、主页链接、认证标识、简介中的自述身份。认证信息属于平台展示内容,是否对应真实主体,需要进一步核实,建议在咨询时如实说明“这是平台显示内容”,而不把展示信息直接当作已确认的身份。
行为层面。 发布、转载、引用、评论区补充,属于不同行为,建议按账号分别建立清单。同一内容被多个账号发布时,各账号分别记录,避免把多个发布者的内容合并成一份材料,导致主体对应关系混乱。
固定的方式上,建议采用“链接文本+连续录屏+网页另存或打印为PDF”的组合,并记录操作时间、设备与操作人。若考虑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固定方式,其适用场景、费用与证明效果可以另行核实,本文资料未涉及具体价格,不宜按传闻预设。
二、阅读量:数值本身、数值来源和记录时点要一起固定
传播数据的作用在于说明传播范围,属于主张责任范围时的事实材料之一。固定时建议注意三点。
第一,区分端口。同一帖文在应用内、网页端、分享页显示的阅读、点赞、评论、转发数值可能不同,建议分别截图,并注明端口和登录状态。
第二,标注时点。数值会随时间增长,每份材料建议写明记录时间(精确到分钟)、记录人和设备,并保留能够复现的操作路径。只保存一个数字,事后难以说明它对应哪一天的状态。
第三,区分公开数据与后台数据。页面公开显示的数值可以自行固定;平台后台的完整数据一般无法自行取得,咨询时可以说明已固定的公开数据范围,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取证。传播数据本身属于事实材料,不能直接等同于损害数额,也不单独决定责任是否成立。
三、材料分组与核对对象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的记录方式 |
|---|---|---|
| 帖文链接与页面录屏 | 帖文内容、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所在位置 | 连续录屏+可复制的链接文本 |
| 账号主页信息 | 账号ID、昵称、认证标识、简介自述 | 主页截图并记录访问时间 |
| 传播数据 | 阅读、点赞、评论、转发数值及变化 | 分端口、分时点截图 |
| 权利人身份材料 | 平台通知所需的真实身份信息 | 证件材料,提交时注意范围适度 |
| 与平台沟通记录 | 投诉编号、处理结果、回复时间 | 保留站内信、邮件原文 |
| 转载与二次传播线索 | 传播链条、其他发布主体 | 按账号分别建立清单 |
表格中的“可以核对什么”只说明该材料能印证哪些事实,不表示缺一项就无法咨询。材料的完整程度会影响判断的确定性,补齐的方向可以在沟通中确定。
四、咨询前可以先行理清的两条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条件下的责任:前者是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与向发帖人主张责任,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前者对“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的要求更直接,后者更依赖发帖主体与内容的对应关系。
咨询时建议准备一页时间线:发帖时间、发现时间、截图或录屏时间、平台投诉时间、平台处理结果。时间线能帮助对方快速判断材料缺口,也便于说明哪些环节已经做过、哪些尚未进行。所引条文可在公开文本中核对,例如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即载有上述条款(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五、需要留意的两个问题
其一,错误通知的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发出通知、要求平台采取措施之前,把发帖主体、内容指向对象、内容与事实的对应关系核对清楚,是实务上的必要环节,这也是咨询前先固定主体的现实意义。
其二,内容被删除后取证困难。平台处理投诉后,原帖可能无法访问。建议先固定、再投诉,这一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已经先行投诉的,可以补充保存投诉记录与处理结果页面,作为传播过程的间接材料。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的处理标准
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工作范围,例如证据固定方式的评估、平台通知文本的准备、是否发函、是否提起诉讼等事项分别是否纳入。公证、可信时间戳、鉴定评估等属于第三方支出,通常另行发生,是否采用、由谁承担,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以网络流传的报价作为预期。
结语
后续仍需核对的事项包括:帖文是否仍在、账号信息是否变更、阅读量是否仍在增长、同一内容是否在其他平台同步发布。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材料补充的方向,也影响对发帖主体的确认程度。整理过程中如需就核对标准、材料缺口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