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纠纷,调解阶段并不是必须聘请律师。是否委托,主要看争议是否集中在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赔偿项目是否需要逐项测算,以及双方沟通是否已经陷入僵局。调解不成转入诉讼,衔接的重点是把调解阶段形成的病历、费用票据、沟通记录和争议焦点,整理成可用于起诉和举证的材料,并明确被告主体与诉讼请求。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看,条文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说明义务和病历义务,并未把委托律师设为索赔或调解的前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调解前或准备转诉讼时,围绕病历复制情况、损失票据和调解进展做一次材料核对。
一、调解阶段请不请律师,先看争议落在哪里
医疗纠纷调解中,双方争议通常集中在三个层面: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关系、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不同争议对应的材料准备方式不同,是否需要律师介入,也可以据此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说明,医疗损害索赔的核心不是“只要治疗后结果不理想就由医院赔偿”,而是要围绕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过错建立对应关系。调解中如果双方对“有没有过错”争议很大,仅靠口头说明往往难以推进,需要回到病历、医嘱、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原始资料逐项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争议集中在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前是否充分说明风险、是否取得明确同意,调解时需要核对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而不能只看同意书上是否有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争议通常需要把具体诊疗环节与当时的诊疗规范、常规做法对照。律师可以协助把“哪个时间点、哪项处置、哪份记录”整理清楚,但是否需要委托,仍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掌握程度。争议金额较小、病历完整、双方对事实分歧不大的,当事人自行参与调解也有空间;争议涉及多个诊疗环节、病历内容复杂或赔偿项目较多的,提前做材料梳理会更有利于沟通。
二、调解中律师工作可以覆盖哪些材料
调解不是单纯谈金额,很多时候难点在于“拿什么材料支撑自己的说法”。律师在调解阶段可以做的事项,通常围绕材料核对和请求整理展开,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
第一是病历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前建议核对病历是否连续、页码是否完整、关键记录是否有时间与签名,复制件与原件记载是否一致。病历不仅是调解依据,也是后续诉讼中判断诊疗过程的基础材料。
第二是过错推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调解中如果出现病历提供不完整、关键资料缺失等情况,需要先把缺失范围、沟通时间、对方答复记录下来,再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法定情形。这里的“推定过错”是法律规定的效果,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完整事实核对,不宜仅凭某一页材料缺失直接下结论。
第三是损失清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需要与票据、病历、收入证明、护理情况等材料对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作了规定,但具体金额要结合治疗经过、伤残情况、当地标准和证据材料核对。调解阶段可以先按“项目—金额—对应票据或证明”的方式列清单,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事项的费用混在一起。
第四是沟通记录。调解中的书面意见、对方答复、争议焦点,建议标注时间、参与人和来源后留存。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后续判断哪些事实已经明确、哪些仍有分歧,但不当然替代诉讼中的举证。
三、调解不成转诉讼,衔接做四件事
调解不成后转入诉讼,不是把调解材料原样递交,而是按诉讼的证明对象重新归组。以下四件事可以作为准备思路。
一是固定证据。建议把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按同一时间线排列,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出现差异的,单独列出待核对点,例如手术时间、用药记录、转科节点是否一致。这样既方便向法院说明事实,也方便后续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二是明确被告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讼中通常需要围绕医疗机构的主体信息、诊疗关系证明和具体诊疗行为准备材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起诉前核对患者与赔偿权利人、医疗机构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减少主体材料反复补充。
三是明确诉讼请求。医疗损害诉讼可以主张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每一项请求都应当有事实和证据对应。调解中已经列出的费用清单,转入诉讼时需要进一步区分:哪些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有票据,哪些属于后续治疗或护理费用,哪些需要结合伤残情况计算。请求项目与证据不对应的,容易在审理中反复变更。
四是争议焦点的转化。调解中对方承认过什么、否认过什么、对哪些病历提出异议,建议形成书面摘要。转入诉讼后,这些内容可以帮助确定举证重点,但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仍要以证据为准。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需要结合争议焦点和法院要求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尚未整理前仓促确定。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类别 | 核对对象 | 对调解或诉讼的用途 |
|---|---|---|
| 病历资料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连续完整 | 核对诊疗过程,判断争议发生在哪个环节 |
| 知情同意材料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说明内容、同意主体和签名时间 | 核对说明义务和明确同意是否具备 |
| 费用票据 | 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票据与就诊时间、项目是否对应 | 形成损失清单,区分已发生费用和待核对费用 |
| 误工与护理材料 | 收入证明、休假证明、护理记录、护理人员情况 | 核对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的事实基础 |
| 沟通与调解记录 | 双方书面意见、答复、争议焦点、材料提交情况 | 梳理已明确事实和仍有分歧的事项 |
| 主体信息 | 患者身份、近亲属关系、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 核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主体 |
五、费用与委托边界
请律师涉及律师服务费,诉讼中还可能涉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这几类费用性质不同,不宜混在一起比较。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协商事项,应当看书面约定中的服务范围、工作阶段、计费方式和付款安排;诉讼费、鉴定费需要按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具体收费标准,不列具体金额。如果考虑委托恒略律所,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例如仅做调解阶段材料梳理,还是延续到诉讼阶段。
如果涉及紧急医疗处置,应优先通过急救渠道或医疗机构处理;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商业咨询与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并不冲突,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别获取。
调解不成转诉讼,真正需要提前核对的是病历是否完整、损失票据是否齐全、争议焦点是否已经明确、被告主体信息是否准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准备调解材料或整理诉讼衔接材料时,围绕上述事项进一步核对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
主要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相关赔偿项目条款,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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