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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清单:诊疗记录、封存病历与专家意见

在天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证据准备通常围绕三类材料展开:一是按就诊时间线归集的诊疗记录,二是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调取所形成的病历证据,三是针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出具的专家意见。准备时先核对就诊机构、就诊时间、病历保管状态、损害后果,以及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病历版本,再判断每类材料用于说明哪个诊疗节点。

在天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证据准备通常围绕三类材料展开:一是按就诊时间线归集的诊疗记录,二是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调取所形成的病历证据,三是针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出具的专家意见。准备时先核对就诊机构、就诊时间、病历保管状态、损害后果,以及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病历版本,再判断每类材料用于说明哪个诊疗节点。如需就材料分组、封存沟通或鉴定准备作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明确三类材料分别要核对什么

标题所称医疗事故纠纷,在材料准备上通常按医疗损害责任的事实与证据来整理。材料要回答三个问题:诊疗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病历资料是否完整、由谁保管,专家意见针对的是哪一次就诊或哪一个诊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损害”放在同一条中,专家意见的作用也应当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而不是脱离病历泛泛评价。

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据此,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能否取得、保管状态是否清楚,会直接影响过错争点的整理。材料准备中保存病历调取记录、封存记录和完整性核对记录,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该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涉争议。

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既列明病历资料的范围,也明确患者本人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整理时可以对照该条列举的项目逐项检查,避免只保留出院小结而遗漏医嘱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等过程材料。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诊疗记录:按“机构—日期—诊疗节点”归集

诊疗记录是三类材料中的基础。天津的就诊机构可能涉及首诊医院、转诊医院、急诊和后续复查机构,建议按机构分开建立目录,再在同一机构内按日期排列。每个日期下标注挂号、检查、诊断、处置、手术、用药、转诊、出院和复查等节点,并注明材料来源是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件还是电子记录打印件。

可以重点归集以下材料: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转诊记录、知情告知和同意文件、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复查记录,以及与医务人员沟通的完整记录。材料用途各有区别:住院志和手术记录用于核对诊疗过程;医嘱单和护理记录用于核对实际执行情况;检验报告和影像资料用于核对检查时点和结果;告知同意文件用于核对沟通内容;费用票据用于把医疗支出与具体就诊日期对应起来。

核对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和内容。例如,手术记录中的手术名称、手术日期和麻醉记录是否一致;医嘱单中的用药与实际护理记录能否对应;费用清单中的项目与当日诊疗记录是否吻合。发现日期或内容不一致时,先标注差异和来源,不急于下结论,再通过原件核对、医院盖章件或补充说明进一步确认。

三、封存病历:固定病历状态与保管链条

封存病历的核心用途,是固定某一时点病历资料的状态,便于后续核对病历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增补或改动争议。整理时可以把封存申请、封存清单、封存记录、封存病历复印件或照片、启封记录、调取申请及医疗机构回复放在同一目录,并标注每次操作的日期、经办主体和材料来源。

建议的核对方法是:先以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病历资料为对照,检查封存清单是否覆盖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项目;再核对封存病历的页码、科室、日期与已复制病历是否一致;最后把封存记录与后续调取记录按时间排列,观察病历资料的保管和提供过程。这里列出的是整理和核对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封存的具体申请手续、封存范围、启封条件,本次资料没有展开,建议向就诊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核对。

患者本人要求查阅、复制病历时,可以保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医疗机构回复和实际提供材料清单。如由他人代为办理,授权文件、身份关系材料和办理记录需要另行核对,避免材料来源和经办主体不清。

四、专家意见:先固定病历版本,再形成技术意见

专家意见属于技术辅助材料,用途在于帮助理解病历中的诊疗行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之间是否存在差距。整理专家意见时,建议同时保存意见书、专家的专业背景材料、意见所依据的病历版本和影像资料、意见针对的具体诊疗节点、形成时间及沟通记录。专家意见引用了哪一版病历、哪几张影像片、哪一次会诊记录,都应当能够回到原始材料中核对。

专家意见与鉴定意见在形成主体、程序和用途上可能不同。专家意见是否被采纳、以何种形式提交、是否需要进一步鉴定,需要结合后续协商、鉴定或诉讼程序另行核对。整理时可以把专家意见按“针对的诊疗节点”分段,例如诊断阶段、手术阶段、用药阶段、转诊阶段,每段后面附对应病历页码,便于把技术意见与事实材料一一对应。

费用方面,如委托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参与封存沟通或准备鉴定陈述,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范围应与律所书面确认;专家咨询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需向出具意见的专家或相应机构询价,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

五、一份可操作的材料清单

材料类别 建议归集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整理提示
诊疗记录 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转诊记录、告知同意文件、费用票据 就诊时间线、诊疗措施、告知过程、损害后果与费用的对应关系 按机构、科室、日期编号,标注原件或复印件来源
封存病历 封存申请、封存清单、封存记录、封存病历复制件、启封记录、调取申请与回复 病历资料在封存时点的完整性和保管状态 用清单逐项对照病历种类,核对页码和日期
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书、专业背景材料、所依据的病历版本、影像资料、针对的诊疗节点、形成时间 专家意见与病历事实是否对应、依据是否完整 先固定病历版本,再让意见落到具体诊疗节点
损失与费用 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材料、交通费凭证、收入影响材料 损害后果与费用范围 按日期与诊疗记录对应,注明费用主体
主体与程序材料 身份证明、授权材料、就诊卡、挂号记录、与医疗机构沟通函件、投诉或调解材料 主体关系、程序节点和材料来源 同一事项的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六、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常见误区

核验时可以先定主体和时间线:确认患者、就诊机构、每次就诊日期和科室,把不同机构的材料分开。再核对病历完整性:以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项目为对照,检查是否有缺项,封存清单与复制件是否一致。然后整理专家意见:先固定病历版本,再检查意见是否针对具体诊疗节点、是否引用了未纳入病历的材料。最后做费用与损失对应: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按日期与诊疗记录关联起来。

常见误区包括:只保留出院小结,忽略医嘱单、护理记录和检验报告;把不同医院、不同时间的病历混在一个文件夹,导致时间线断裂;专家意见先于病历固定形成,导致依据版本不清;把专家意见直接等同于鉴定意见,忽略后续程序对形式和资质的要求;只保存复印件,不记录材料来源和取得时间。围绕同一诊疗节点把病历、封存记录、专家意见和费用材料放在一起核对,通常比单独堆叠材料更容易发现问题。

具体到个案,仍需核对就诊机构、病历保管状态、封存记录是否完整、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病历版本,以及损害后果与费用票据的对应关系。若需就天津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分组、封存沟通或鉴定准备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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