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校园霸凌维权中,聊天记录与学校处理材料的提交,建议按“先固定原始载体和书面材料—制作证据目录与事实说明—向学校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或学生管理部门书面提交并留痕—学校未处理或欺凌严重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提交”的顺序推进。主体通常是被欺凌学生的监护人;校内阶段的对象是学校,严重欺凌还涉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适用条件是材料能对应同一欺凌事件、能识别对话主体和行为内容。需要核对的是天津当地学校的具体受理窗口、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渠道、学校是否已形成书面处理结果,以及材料格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律师协助整理证据目录或起草书面申请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提交对象:校内处理与向上反映分开
校内处理阶段,提交对象建议优先选择学校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学生管理部门、班主任或校长办公室。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家长可以先向学校确认该校学生欺凌治理组织的名称、受理窗口和材料接收方式;天津各学校的具体设置和窗口名称可能不同,提交前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对更稳妥。
向学校提交时,建议提交书面《校园欺凌事件报告及证据清单》,而不是只作口头反映。书面材料可以写清学生基本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行为方式、已造成的身体或情绪影响、家长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请求学校处理的事项,例如立即制止、调查认定、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处理、安排心理辅导、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殴打、辱骂、强拿硬要、恶意排斥孤立、网络诽谤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家长提交材料时,可以围绕这些行为类型组织事实,避免只写评价性结论。
学校未处理、处理结果无法确认,或者事件达到严重程度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涉及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明显伤情或网络传播扩散,可以报警求助或向平台提出处置请求,是否立案、如何处理由相关机关依法判断。紧急情况下应优先拨打110或寻求现场保护,不宜只依赖事后材料提交。
二、聊天记录:先保留原始载体,再做成可阅读的提交件
聊天记录提交前,建议先保存原始载体。手机、平板或电脑中的原始对话不要删除,不要只保留裁剪后的截图。可以由家长用另一台设备对聊天界面进行连续录屏,展示账号主页、备注名、群成员、聊天时间、对话上下文和图片视频打开过程。提交给学校时,建议提交打印件或导出件,原始载体由家长保管;如学校需要核验,可以现场出示原始设备,不建议直接交出唯一手机。
聊天记录整理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
- 保全完整对话:从事件起因到后续威胁、辱骂、传播过程连续截取,保留时间戳和上下文,避免只截取单句。
- 建立身份关联:截取对方账号主页、昵称、头像、群成员列表、备注信息,并说明该账号与现实中某学生的对应关系。仅凭昵称不一定能直接确认身份,需结合学校材料、同学陈述或其他记录核对。
- 保存原始文件:图片、视频、语音尽量保留原文件;语音可以附文字整理,但文字整理只作为阅读辅助,原音频仍要保存。
- 制作聊天记录说明:按时间顺序编号,列明对话双方、时间、内容摘要、涉及行为类型和证明目的。说明中使用“该段对话显示……”等描述,不替学校或司法机关作认定结论。
- 提交副本并留痕:打印件按页码编号,首页附目录和总页数;电子版按日期和内容命名。向学校提交时准备一式两份清单,一份交学校,一份请学校签收或保留递交凭证;如学校有固定收件流程,按其流程办理并保留邮寄面单、发送成功截图等记录。
聊天记录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提交范围建议限定在处理该事件所需,材料首页可以标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请限定处理用途”。如内容已在网络平台传播,向平台提交通知时,通知通常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具体材料以平台规则和实际核对为准。
三、学校处理材料:先书面申请,再收集处理结果
学校处理材料有两类:一类是家长向学校提交的申请书、证据清单和签收凭证;另一类是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受理记录、调查记录、调解记录、处理决定、通知监护人记录、心理辅导记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家长可以先通过书面申请推动学校形成和处理这些材料,再在后续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或律师提交时使用。
书面申请建议包括:学生及监护人信息、事件时间线、涉及人员、已提交的证据目录、请求学校立即制止和处理、请求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请求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家长提交申请时,可以把孩子的情绪变化、身体损伤照片、就医记录等作为附件线索,帮助学校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学校已出具书面答复、处理决定或告知的,家长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时,建议使用复印件,原件自行保管;同时附上聊天记录复制件、书面申请及签收凭证、时间线说明,按“同一事件”统一编号。学校尚未出具书面材料的,可以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签收,之后用签收件、沟通记录、会议通知等证明家长曾提出处理请求。涉及查阅、复制学校处理过程中形成材料的范围,现行资料未展开,建议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对具体办理方式,不宜自行推断为可以获取全部材料。
四、提交方式与核对表
| 材料类别 | 建议整理方式 | 能核对什么 | 提交时注意 |
|---|---|---|---|
| 聊天记录 | 原始载体保存,连续截屏或录屏,附身份页、时间线和文字说明 | 行为内容、发生频率、参与人员、网络传播情况 | 提交打印件或导出件,原件备查;避免只交裁剪截图 |
| 书面申请及签收件 | 一式两份,写明事实、请求和附件目录 | 家长何时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范围 | 请学校签收或保留邮寄、发送凭证 |
| 学校书面答复或处理决定 | 复印件按时间编号,附在申请书后 | 学校是否受理、是否组织认定、处理结果 | 原件自行保管,提交复印件 |
| 通知监护人记录 | 保留通知时间、方式、参与人员记录 | 学校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 | 具体记录形式向学校核对 |
| 报告公安、教育部门材料 | 如已形成,复印并编入目录 | 严重欺凌是否报告、报告时间 | 是否形成及获取方式需进一步核实 |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件比对主体、时间、地点和行为:聊天记录中的账号能否对应学校材料中的学生;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与学校处理记录、家长申请时间是否衔接;同一段对话是否在不同材料中被完整引用。不同程序中的日期、角色和表述允许存在差异,发现不一致时先核对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再决定补充说明,不宜预设某一方材料虚假。
五、常见误区与需要核实的事项
只提交裁剪截图、不保留原始载体,后续很难核对对话是否完整;只口头向老师反映、没有书面材料和签收凭证,后续难以证明曾提出处理请求;把学校口头答复当作最终处理结果,可能导致后续提交时缺少书面依据;将聊天记录直接公开到网络,可能带来未成年人隐私扩散风险,建议限定提交范围。学校处理材料可以反映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是否组织认定和处理,但不等于民事赔偿结论;如后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另行核对。
天津当地学校的具体受理窗口、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渠道、材料格式和办理时限,本文依据全国性规范说明,提交前建议向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确认。如需要进一步核对学校处理材料是否完整、聊天记录如何与书面申请对应,或需要起草证据目录和书面申请,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律师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按具体委托协商确认。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咨询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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