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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监护人证明与学校处分通知主体不同,应看哪些身份核对能力?

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挑选律师时,值得重点看一项能力:律师能否把“人”的身份和“文书”的作出主体分开核对。监护人证明指向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用来确认谁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学校处分通知或欺凌处理记录则由学校作出,指向学生行为和学校处理过程。

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挑选律师时,值得重点看一项能力:律师能否把“人”的身份和“文书”的作出主体分开核对。监护人证明指向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用来确认谁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学校处分通知或欺凌处理记录则由学校作出,指向学生行为和学校处理过程。两类材料的制作主体、记载对象和证明用途不同,选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会先核对未成年人年龄与行为能力、再核对监护关系与代理权限、最后核对学校文书的落款主体与送达对象,而不是把两类材料混在一起使用。

一、先核对“谁在维权、谁有权代理”

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程序,首先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面谈时可以观察律师是否先询问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就读年级,再要求核对监护关系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能反映亲子关系和年龄信息;具体需要哪些监护关系证明,建议结合个案向律师或办理机关进一步核实。学校处理欺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学校“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律师需要分清:谁是未成年人、谁是法定代理人、学校通知的是父母还是其他监护人,避免把到场家属直接等同于有权代理的人。

二、再核对“文书是谁作出的、对谁生效”

学校处分通知、欺凌处理记录与监护人证明的最大差别在于制作主体。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意味着学校处分通知、学校处理记录、公安机关文书可能来自不同主体,证明对象也不同。

选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愿意逐份核对以下信息:

材料 制作或记载主体 建议核对的重点 可能的用途
监护人证明类材料 户籍登记机关、医疗机构等 未成年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系 确认法定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学校处分通知 学校 落款单位、盖章、送达对象、处分所依据的事实 反映学校处理过程及认定情况
欺凌处理记录 学校欺凌治理组织等 参与人员、认定结论、是否通知监护人 与侵权事实、学校管理职责相互印证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文书 相应机关 文书类型、作出时间、处理结果 区分学校处理与行政、治安处理

上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这样分组的实际意义在于:同一份处分通知不能替代监护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也不能证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三、看能否把“欺凌认定”与“侵权责任”分开核对

未成年人侵权维权还涉及责任主体和归责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第三人人身侵权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等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同上出处)

因此,面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来自校内人员、其他学生还是校外第三人;学校处分通知能证明到哪一步,哪些事实还需通过监控、证人陈述、就医材料等进一步核对。能够把这些问题分开回答的律师,通常更便于家属判断材料准备方向。

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在面谈时问清:材料梳理、发函沟通、调解、诉讼代理等拟议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实际发生和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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