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诽谤类内容,建议的处理顺序是:先固定证据,再向平台发出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通知;如果内容正在快速扩散、担心被抢先删除,可以取证与投诉同步推进,但针对原始页面的证据固定不宜晚于删除请求。这样安排的实际原因在于,向平台发出的通知本身就需要附上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先要求删除、再补证据,既可能让通知因材料不全而难以被有效处理,也可能在内容下架后失去对原始页面、账号信息和传播数据的取证条件。对取证范围、通知文本把握不准时,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把已有材料按时间顺序梳理清楚,再决定先做哪一步。
一、取证在前的理由:通知的法定要件与证据灭失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完整表述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可在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法规页面核对)
这一条并没有规定“必须先取证、后删帖”的法定先后程序,它是从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这一要件,推出的一项操作安排:通知要有效,证据要先在手;而内容一旦被删除,取证对象就随之消失。两件事的现实冲突在于,删除是不可逆的动作,取证却依赖内容在线。因此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固定证据”作为发出通知前的准备步骤,把“发出通知”作为证据已经成型的下一步。
需要提示的是,平台在删除内容后是否仍留存原始数据、留存多久、权利人能否调取,属于平台规则和技术安排问题,本文资料未涉及,需向具体平台核实,不宜想当然认为“删了也能查回来”。
二、取证环节建议固定的对象
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价值,取决于能否把“谁、在哪个链接、什么时候、说了什么、被多少人看到”这几件事固定在同一份材料里。可以按下面的分组整理,每组说明它能核对什么:
| 材料分组 | 能核对的事实 | 整理建议 |
|---|---|---|
| 发布页面信息 | 内容是否确实存在于该链接、发布账号与时间 | 记录完整网址、账号昵称与账号ID、发布时间、正文全文,图片与视频单独保存原图 |
| 传播数据 | 影响范围与扩散程度 | 阅读量、播放量、转发、评论、点赞分别截图,并配合连续录屏保留页面跳转过程 |
| 内容形态 | 是否存在剪辑、拼接、断章取义 | 保存原始发布版本,注意是否有编辑记录或多平台同步发布 |
| 后果材料 | 名誉受损与实际损失 | 单位、客户、亲友转来该内容的截图与时间,因该内容产生的支出凭证 |
| 投诉与沟通记录 | 平台何时知悉、如何处理 | 投诉单号、提交时间、平台回复原文,逐次留存 |
整理时建议注意三点:一是截图与录屏配合使用,录屏保持操作连续、系统时间可见,避免只留孤立的裁剪图;二是同一内容在多个平台发布的,按平台分别建档,不要合并成一个文件夹;三是自制一份“链接清单”,逐条写明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取证时间与取证设备,便于后续与通知文本一一对应。
是否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存证方式,以及相应机构与费用,本文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这类方式的作用主要是增强证据形式的稳定性,是否必要应结合内容扩散速度和后续程序走向判断。
三、通知怎么写,才不至于落入“错误通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通知不是发得越宽越好。建议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通知指向具体链接,而不是要求平台删除某个账号的全部内容。逐条列出网址,逐条对应侵权点,说明哪一句、哪一张图构成侵权,避免笼统表述。
第二,通知附上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初步证据可以是前面整理好的页面截图、录屏与链接清单;身份信息按平台投诉通道的要求提交。材料不齐时,平台的处理依据不足,通知的实际效果会被削弱。
第三,保留提交凭证。提交时间关系到后面“损害扩大部分”的认定,建议把提交页面、回执、工单号一并保存。
第四,通知内容与事实相符。对内容性质、指向对象的描述应当准确,避免在情绪化表述中加入无法核实的指控,这正是错误通知风险的主要来源。
关于平台责任,该条给出的条件式结论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责任范围限定在“扩大的部分”,并非全部损害,主张时需要把通知时间与后续传播数据对应起来。
四、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也可能涉及平台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两条的意义在于,平台责任的判断并不只取决于是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内容是否明显、是否已被多次举报、平台是否已经介入处理,都可能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这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不宜在缺乏材料时下结论。对权利人而言,合理的做法是:把向平台投诉的过程完整留痕,无论平台当时是否删除,这些记录本身就是后续判断平台知悉时点的重要材料。
五、天津场景下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所依据的是全国适用的《民法典》条文,资料中未包含天津地方性特别规则、地方收费标准或具体受理要求,因此不作地方差异推断。在天津处理此类事项,以下几点建议单独核实:
一是发布者身份的确定路径。账号背后是本地主体还是外地主体,能否通过平台披露信息、是否需要在后续程序中申请调查,都取决于具体材料,需另行核对。
二是平台主体信息。不同平台的投诉入口、运营主体注册地不同,会影响通知送达对象与后续程序的选择,建议在平台公示信息中核对后再发通知。
三是内容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程序。网络诽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刑事自诉,是否达到相应条件、与民事维权如何衔接,本文资料未涉及,需由专业人士结合具体内容判断,不宜自行套用民事规则。
四是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属于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是否纳入拟议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沟通;诉讼费由法院按案件类型收取,具体标准需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公证、存证、鉴定评估等属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本文资料未提供金额,需向相应机构核实。三类费用性质不同,不宜混在一起预估。
六、可以照着做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把现有材料按“链接清单—页面截图—连续录屏—后果材料—投诉记录”五类归档,检查是否有缺项;第二步,确认每条链接对应的账号、时间、内容是否清楚,剔除来源不明或无法定位的截图;第三步,在证据成型后再拟定通知文本,逐条对应链接与侵权点;第四步,提交后保存回执,并把提交时间记入同一份清单;第五步,持续观察内容是否被转载到其他平台,出现新链接时按同样方式补充取证,而不是等全部收集完再处理。
如果诽谤内容已经造成大范围传播,或涉及单位、客户对您个人评价的直接影响,建议在完成第一轮取证后尽快咨询专业人士,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协助核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撑通知与后续主张、哪些环节还需补证,再确定下一步动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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