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维权通常要同时推进三条线:把排放主体、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对应起来;判断因果关系与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确定索赔对象、请求范围和程序路径。诉讼前可以先做证据固定与材料归集,起诉时再根据受害人人数、损害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选择普通诉讼、代表人诉讼或由法定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污染认定要落到可核对的事实上
民事索赔中的“污染认定”,核心是把三组事实对应起来:谁在排放、排放了什么、造成了什么损害。可以核对排放主体的名称与经营场所、排污口位置、生产或排放时段、排放方式;核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核对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持续期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在处理多个侵权人时,明确把“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列为确定责任大小的因素,这也说明这些事实在污染类纠纷中具有基础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查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污染物是否超过特定标准、是否属于某类环境标准下的污染,需要结合污染物类型、受损害对象和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标准文本,涉及“是否超标”“达到何种浓度”的结论,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标准及监测规范。咨询前可以先把监测报告、检测报告、采样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生产时段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注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和原始来源,便于判断其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
损害事实方面,人身损害可以对应病历、诊断证明、用药与治疗记录;财产损害可以对应养殖物死亡记录、农作物减产情况、设施损坏照片、购买或经营凭证;生态环境损害则涉及服务功能丧失、修复费用等,需要另行核对相应评估材料。不同损害类型的证明对象不同,材料不宜混在一起罗列。
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查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
按该条原句,行为人承担两项举证内容: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二是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一方提出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主张时,仍需要提交相应材料说明排放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在时间、地点、污染物上的联系。可以整理的材料包括污染物可能的迁移路径、当时的气象和水文条件、历史监测数据、相邻区域的同类损害情况、排放行为与损害出现时间的先后关系。这些材料用于帮助法院理解损害发生的背景,不代替行为人的举证责任。
需要区分“免责减责事由”与“因果关系不存在”两个层次。前者对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后者对应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咨询时可以把排放时间、损害出现时间、两者之间的间隔、期间是否发生其他污染源排放分别列出,便于核对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点上的材料是否一致。
三、索赔对象与请求范围要按主体和条件区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受害人主张自身人身、财产损害,通常围绕该条确定直接侵权人。
存在多个侵权人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多个排放主体并存时,可以按各主体的排放数据、生产时段、排放方式分别整理,避免只笼统列出“附近有企业排放”。
惩罚性赔偿有严格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时需要同时核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项条件,缺一项即不符合该条表述。该条没有规定具体倍数,请求数额需结合损害后果和案件材料另行论证。
第三人过错情形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实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咨询时可以核对第三人的行为、过错表现及其与污染之间的关联材料。
涉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上述机关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上述机关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两条的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个人因自身损害索赔适用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两类请求的主体和范围需要分开核对。
四、程序路径与人数条件
受害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时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还可能涉及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该条列明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和检察机关提起、支持起诉的条件,个人主张自身损害时,程序上仍需按普通民事诉讼准备起诉材料。
五、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的事实 | 整理时的关注点 |
|---|---|---|
| 排放主体材料 | 谁在排放、排放场所与时段 | 主体名称、经营地址、生产记录与排放时间的对应 |
| 污染物与监测材料 | 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 | 采样时间地点、检测机构、报告是否原始完整 |
| 损害凭证 |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范围与数额 | 病历、诊断、照片视频、购买凭证、减产记录的时间连续性 |
| 因果关系辅助材料 | 污染物到达路径、损害出现时间 | 气象水文资料、历史监测数据、相邻区域同类损害情况 |
| 多个排放主体材料 | 各主体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 | 分主体列明,避免混同统计 |
| 第三人行为材料 | 第三人过错及其与污染的关联 | 第三人身份、行为时间、与排放行为的先后关系 |
| 修复与费用材料 | 调查评估、清除污染、修复支出 | 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与具体项目逐项对应 |
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对应关系比对。比如同一份监测报告,采样点位、采样时间与损害发生地点、时间是否能对应;同一笔修复费用,合同项目、发票金额与付款记录是否一致。这些比对帮助发现材料之间的矛盾或缺口,也便于向律师说明事实经过。上述清单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具体材料取舍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受理法院要求核对。
六、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明确;诉讼费的缴纳与负担由受理法院依法处理,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为准;污染物检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需向相应检测或鉴定评估机构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咨询时可以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不同机构的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天津当地法院在立案材料、举证期限、鉴定机构选择等具体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受理法院的通知和当地公开规范为准。本文所引规范为民法典上述条文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具体适用仍需结合排放行为、损害事实和证据材料逐项核对。
天津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材料差异较大,建议先按排放主体、污染物数据、损害凭证和因果关系材料分组核对,再带着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