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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调解申请书和证据目录怎么备

在北京准备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建议先把材料按“主体与授权—诊疗经过—费用与损失—损害后果与精神损害程度”四组归拢,再写调解申请书和证据目录:申请书把请求事项分项列明、事实理由按时间线陈述,证据目录逐项写清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证明对象。调解属于协商解决阶段,材料的作用是让调解参与方能够核对事实和金额…

在北京准备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建议先把材料按“主体与授权—诊疗经过—费用与损失—损害后果与精神损害程度”四组归拢,再写调解申请书和证据目录:申请书把请求事项分项列明、事实理由按时间线陈述,证据目录逐项写清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证明对象。调解属于协商解决阶段,材料的作用是让调解参与方能够核对事实和金额,不替代诉讼中的举证质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材料分组和请求分项做一次核对。

一、先核对调解阶段的三项前提

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前,先确认三件事,材料的组织方式随之不同。

第一是主体。患者本人可以自行提出;患者死亡或者因损害无法表达的,近亲属参与时需要准备亲属关系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准备授权材料。调解申请书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写全称,医疗机构名称与病历、票据上的名称保持一致,避免简称造成主体对应不上。

第二是程序阶段。调解阶段的核心是把事实说清楚、把金额算明白,材料以病历、票据、沟通记录和损害后果证明为主。资料显示,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并保留完整时间线。这条整理思路在调解咨询前同样适用。

第三是适用条件。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请求,需要对应具体诊疗事项和支出凭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应“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材料准备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损害后果的证明方式和调解机构的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调解机构核对清单口径。

二、调解申请书:请求分项、事实成线、证据有对应

调解申请书没有统一的全国格式,以下按内容要素给出建议写法,具体格式以受理调解的机构要求为准。

首部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委托他人参与的写明委托关系。请求事项建议按赔偿项目分项列明,每项后面注明金额和计算依据对应的证据页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按该条列举的项目逐项对应票据和证明材料,比只写一个总额更便于核对。

事实与理由建议按时间顺序写:就诊时间与科室、主诉与初步诊断、检查与处置、告知与知情沟通、病情变化或损害发现、转诊或后续治疗、费用支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经过。每一段可以标注对应的证据编号,方便调解参与方对照。

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独立请求项时,建议在申请书中写明损害后果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并说明该项请求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上出处)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请求条件,申请书的事实部分需要围绕这一条件陈述,不宜只写请求金额。

尾部附证据清单、申请人签名和日期。涉及金额计算的,建议在申请书中写明计算方式,例如误工费按误工时间与收入材料计算,护理费按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费用凭证计算,具体项目和算法以证据材料为准。

三、证据目录:分组列出证明对象

证据目录的作用是让每一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明的事实。建议按以下分组编排,表格仅为格式示例,不是必交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形成时间 页数 形式 证明对象
1 身份及亲属关系材料 申请人保存 待填 待填 复印件 申请主体资格
2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 医疗机构 待填 待填 复印件 诊疗经过
3 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待填 待填 原件或复印件 医疗费支出
4 诊断证明、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待填 待填 复印件 损害后果

分组建议如下:

主体与关系材料用于核对申请人资格和委托关系,包括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

诊疗过程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报告、知情同意书、转诊记录、医嘱单和沟通记录。这类材料建议按就诊日期排序,同一事项的病历记载与票据日期放在相邻位置,便于核对时间对应关系。

费用与损失材料包括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外购药凭证、交通与住宿票据、护理费凭证、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每项支出建议注明对应的诊疗事项和时间,避免不同就诊、不同期间的票据混在一起只列总额。

损害后果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意见、后续治疗建议、护理依赖说明。这类材料决定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基础,也影响精神损害程度的说明。

精神损害相关材料见下一节。

四、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严重精神损害”条件,建议准备能够反映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材料,方向包括:

一是损害后果的客观记载,如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意见、持续治疗的病历,用于说明损害的性质和持续时间。

二是损害对日常生活影响的记录,如因损害导致工作能力、自理能力、社交活动受限的事实说明,照护安排和照护时间记录。

三是就诊记录中与情绪、睡眠、精神状态相关的记载。这类记载需要来自客观病历或诊疗记录,建议如实摘录时间和内容,不作推测性描述。

四是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形下的近亲属关系材料,用于说明请求主体与患者的关系。

五是持续治疗和复查的费用凭证,用于与损害持续时间相互印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该解释的具体条文内容本次资料未展开,提交材料前建议另行核对现行文本,调解中的金额主张也需要结合损害事实和对方意见协商,不宜按单一材料直接推算。

五、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核对主体名称在病历、票据、申请书中是否一致;再核对同一诊疗事项的病历日期、费用票据日期、费用清单日期是否对应;然后核对证据目录中的页码与申请书引用的页码是否一致;最后核对原件保存位置,提交复印件时注明原件在何处。不同程序、不同主体的日期本身允许不同,核对的重点是同一事项内部的对应关系。

费用边界上,需要区分三类支出:一是律师服务费,是否将调解申请书的起草、证据目录整理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二是诉讼费,调解阶段通常不涉及,进入诉讼后按法院通知缴纳;三是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鉴定机构按项目收取,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标准,实际费用以书面约定和机构通知为准。

材料提交前,建议把调解申请书、证据目录和证据复印件装订对应,目录编号与申请书引用的编号保持一致。涉及个人隐私的病历材料,提交范围可以向调解机构核对。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调解申请书的具体格式、证据目录的份数、是否要求原件核验,各调解机构的接收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构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确定依据,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文本核对,本文未展开该解释的条文内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查明,鉴定事项和材料要求另行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就诊时间线、费用分项和损害后果材料先列成清单,再就请求事项的分项、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以及委托范围与律所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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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