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劳动仲裁咨询中,电子劳动合同与微信沟通记录的“提交核对”可以分两层完成:向律师线上咨询时,先提交材料目录、关键页和来源说明,供律师核对证据与仲裁请求的对应关系;正式申请仲裁时,再按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因此,咨询时可以把电子劳动合同和微信记录分别整理成“来源—内容—待证事实”三栏,先判断哪些材料在本人手中、哪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线上咨询时说明材料准备情况。
一、先区分咨询整理与仲裁提交
线上咨询阶段的目标是让律师核对材料与请求的对应关系;正式申请仲裁时,再按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建议把两类材料做成一个材料包:第一页是目录,写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页码和拟证明的事实;后面按目录顺序放关键页。电子劳动合同如果有多个版本,按签署时间排序;微信记录按聊天对象和时间段分组。这样律师在线上可以较快判断材料与仲裁请求是否对应,以及是否需要补充。
正式提交仲裁申请时,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更具体:书面申请、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咨询阶段整理的目录可以转化为仲裁申请书中的证据清单,但具体格式、份数和是否接受电子材料,仍需向受理仲裁委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各仲裁委的细化提交规则,本文不作为地方办理指南使用。
二、电子劳动合同:核对签署主体、版本、时间和掌握主体
电子劳动合同的核对可以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是主体,合同抬头和签署页显示的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应与拟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应;有第三方签约平台的,说明平台名称和合同导出方式。第二是版本,入职合同、续签合同、变更协议要按时间排列,避免把旧版本当作现履行版本。第三是时间,签署时间、生效时间、合同期限要与工资发放、考勤、社保缴纳等期间对照。第四是内容,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工时安排、解除条件等条款,要与仲裁请求逐项对应。第五是原始载体,说明合同是从用人单位系统下载、第三方平台导出,还是只有打印件或截图;线上咨询时可以通过视频展示系统页面和签署记录,便于律师核对来源。
电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自建系统或委托平台掌握管理时,第六条的后半句有直接意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咨询时可以把“该合同由谁掌握、劳动者能否自行导出、导出文件是否完整”单独列一行。是否调取、如何调取由仲裁机构依法处理,线上咨询阶段不宜预设结果。
三、微信沟通记录:核对身份、连续性、原始载体和上下文
微信记录的核对首先看身份对应。聊天对象的微信号、手机号、昵称要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HR或主管的身份建立联系,可以结合名片、工作群成员、工资转账记录、考勤通知等材料辅助说明。其次是时间连续性,建议按聊天对象和时间段导出,保留前后文,避免只截取单句。第三是原始载体,说明记录保存在哪部手机或电脑、是否仍有原始聊天页面;线上咨询时可以通过视频展示原始页面,提交打印件或截图时说明其与原始记录一致。第四是内容类型,文字、语音、图片、文件、转账记录分别整理,语音可以附文字整理并标注时间,图片和文件保留原图原文件。第五是证明目的,招聘录用、工资标准、加班安排、请假审批、解除通知、催告履行等不同事实,对应的聊天片段不同,建议在目录中写清楚每段记录拟证明什么。
微信记录通常由当事人自己掌握,按照第六条前半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咨询前可以先按争议请求筛选关键聊天,不必把所有聊天全部打印;但筛选时保留上下文,便于律师判断内容是否完整。
四、把两类材料对应到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了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类型,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整理材料时可以按争议类型分组,而不是按材料类型简单堆叠。例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电子劳动合同可以核对合同主体和期限,微信记录可以核对招聘录用、工作安排和工资沟通;劳动报酬争议中,合同可以核对工资构成,微信记录可以核对工资标准、发放安排和催告;解除争议中,合同可以核对解除条件,微信记录可以核对解除通知和沟通过程。
可以制作一个简表,把“争议请求—待证事实—电子劳动合同—微信记录—来源说明”并列。表格的作用是让同一份材料只在其能证明的事实下出现,避免重复提交;对于同一聊天记录涉及多个事实的,可以在目录中注明“同一材料,用于证明事项一、事项二”,不改变原始内容。材料目录建议保持同一维度:每份材料都写清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码、证明目的和原始载体所在地,便于逐项核对。
五、线上咨询前的核对顺序和信息清单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受理机构,再列争议请求和时间线,然后给每份材料写来源说明,最后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副本。资料显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线上咨询前可以把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信息列出来,便于核对管辖。
咨询时建议准备以下信息: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 电子劳动合同的版本、签署时间、导出方式和原始载体;
- 微信记录的聊天对象、时间范围、关键片段和原始载体;
- 仲裁请求及对应的事实理由;
- 关键时间点,包括入职、工资发放、争议发生、沟通和离职时间;
- 已经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答复的情况。
材料目录可以按“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码—证明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所在地”列栏。这样律师在线上可以较快判断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材料需要补充或进一步核实。
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边界
电子劳动合同和微信记录的提交核对,仍有一些边界需要在咨询中单独确认。仲裁委对电子材料的打印格式、原始载体出示方式、文件命名和份数要求,可能因受理机构而异,需向具体仲裁委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各仲裁委的细化规则。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平台记录、时间信息能否导出,取决于平台功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核对。微信记录的身份对应如果需要补强,可以结合其他材料说明,不宜仅凭昵称认定对方身份。涉及委托律师整理材料、线上核对方式和服务范围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及如何计费,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涉及法律援助需求的,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核实申请条件;商业咨询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渠道的获取。
把电子劳动合同和微信记录提交核对,重点在于每份材料能说明来源、形成时间、主体和待证事实,并与仲裁请求逐项对应。线上咨询前先做一版材料目录,把无法自行取得、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单独标注,便于律师判断举证责任分配和后续补充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目录、证据来源说明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正式仲裁提交格式仍以受理仲裁委的要求为准。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链接: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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