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入职登记表、缺少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签名页时,建议先补齐两类材料:一类能确定“用工之日”,另一类能确定每月实发工资数额。这两项信息直接决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点、计算期间和计算基数;入职登记表本身虽有记载,但缺少签名页时,其内容仍需其他材料印证。若受条件限制只能先补一类,建议优先补工资支付记录,因为它可以同时反映时间起点和工资数额。
一、先补两类材料:时间线与金额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先确定用工之日,再核对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补订合同或满一年之间的实际期间。
第一类是工资支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单位转账备注、个税申报记录。建议按月份列明付款方名称、收款账户、金额和到账日期,用来核对用工起点、发薪是否连续,以及每月工资数额。
第二类是考勤与工作管理记录,包括打卡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工作群任务安排、工作成果交付记录。这类材料用来说明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跨度和接受管理的事实,与工资记录在月份上相互衔接。
同法第十四条末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核对用工之日时,需要一并核对从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的期间,以便区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满一年”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主张范围。
二、入职登记表本身需要核对什么
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逐项查看登记表是否载明: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同时核对登记表上是否有单位盖章或人事人员签字、填写日期,以及表内记载的入职日期与首次发薪日、首次考勤日是否一致。这些核对有助于判断登记表能证明哪些事实、哪些事实还需要其他材料补充。
三、咨询前的整理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入职—发薪—考勤—工作沟通—离职”的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同一事项标注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复印件与原件分别注明。涉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月份和金额,需要结合工资记录逐月核算,属于需进一步核实的内容。
在北京地区的劳动用工咨询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材料梳理、期间核算与主张范围提供沟通;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未包含收费标准,律师服务费等支出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统一价格预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官方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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