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代写材料,重点在于先把以下四件事的材料备齐:谁与谁之间赔、赔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金额如何形成、款项如何支付;这类事务并不需要向某个机关递交一份固定清单。协议内容通常围绕当事人身份、事故与责任、诊疗与费用、误工与护理、伤残或死亡情况、已付款与保险理赔、支付安排展开。因此,材料可以按“主体与代理关系”“事故与责任”“诊疗与费用”“误工与护理”“伤残或死亡”“已付款与理赔”六组整理;如果涉及分期支付,还需要准备收款账户信息以及拟提供的担保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咨询环节协助核对这些材料与协议条款的对应关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赔偿项目由法律列举,材料需要逐项对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同时列出了通用项目、致残情形下的项目和致死情形下的项目,三者适用条件不同;协议起草时不宜把致残、致死项目写进未达到相应情形的一般伤害协议中。公开文本可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版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下表按赔偿项目列出建议准备的材料,以及协议中相应需要写清的内容:
| 赔偿项目 | 协议中宜写清 | 建议备好的材料 |
|---|---|---|
| 医疗费 | 就诊医院、就诊期间、票据张数与合计金额、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 | 病历、诊断证明、处方、检查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票据及支付记录 |
| 护理费 | 护理起止时间、护理人数、护理人有无收入、护理方式 | 医嘱或护理建议、护理人员身份与收入材料、护工协议与付款凭证 |
| 交通费 | 就医次数、往返路线、与就诊日期的对应关系 | 交通票据、门诊或复查记录 |
| 营养费 | 营养期间及依据 | 医嘱、出院记录中的相关记载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 | 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 |
| 误工费 | 误工起止日、收入标准、计算方式 | 劳动合同或经营材料、工资流水、请假记录、纳税或结算资料、就诊时间线 |
| 辅助器具费 | 器具名称、配置机构、更换周期 | 配置意见、购置发票 |
| 残疾赔偿金 | 伤残等级、鉴定时间、鉴定机构 | 伤残鉴定意见书 |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死亡时间、近亲属范围及请求主体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丧葬支出票据 |
如果协议中拟列入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先核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条件:“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相应的诊疗记录、伤情材料可以作为判断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基础,是否列入协议宜结合这些材料再确定。本次资料未涵盖天津地方性的赔偿数额口径或统一测算标准,具体金额测算需另行核对。
二、支付安排:协商优先,分期需有担保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支付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法律规定的是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分期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担保。
协议起草时,支付条款可以围绕以下要素逐项核对:
- 支付方式与节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各期金额与到期日;
- 收款信息:收款人姓名、账户、开户行,以及收款人与权利人的关系;
- 款项性质:每一笔款项对应哪些赔偿项目,避免笼统写“一次性了结”而未列明项目;
- 已付款抵扣:侵权方已垫付的医疗费、已支付的现金、保险已赔付部分如何冲抵;
- 分期担保: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形式与相应材料,担保范围是否覆盖全部未付款项;
- 违约与后续处理:逾期支付的后果、剩余款项是否加速到期等,需结合双方协商结果确定。
上述要素中,担保的具体形式与可接受的安排需结合个案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担保形式的细化规则,不宜在协议中套用未经确认的模板表述。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三条线对齐后再谈条款
材料齐备后,建议按以下三条线交叉比对,再进入条款起草:
第一,主体线。核对伤者本人、近亲属、代签人、付款人、保险公司各自的身份与关系。由他人代签的,授权文件、亲属关系材料与签署时间需要能够互相对应;付款主体是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直接影响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人写法。
第二,时间线。按事故发生的日期、首次就诊、住院、复查、鉴定、协议签署依次排列,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误工期间、护理期间需要与就诊时间线相互印证,期间起止不宜脱离病历记载单独确定。
第三,金额线。把票据金额、费用清单、支付记录、已收款凭证与协议中的数额逐项对照,确认同一笔支出未被重复计算,也未在“已付款”与“待付款”之间重复扣减。核对时建议以原件或来源清晰的副本为准,复印件需注明来源。
四、容易遗漏的材料与常见写法问题
从协议起草角度看,以下情形容易造成条款与事实脱节,建议提前检查:医疗票据只有复印件、无法与病历日期对应;误工材料只有单位口头说明,缺少收入凭证与请假记录;护理费主张但无护理人身份及支出凭证;保险理赔尚在进行中,协议未写明理赔款与协议金额的关系;已收到部分款项但无收款确认;分期支付写了期限却未写担保与逾期处理;后续治疗费是否包含在协议内没有明确表述。
另外,协议签署页的签署主体、签署日期、附件清单建议与正文一并核对。附件清单可以列明病历、票据、鉴定意见、付款凭证等材料的名称与份数,便于日后核对协议所依据的事实范围。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代写协议属于文书起草类工作,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需分别核对,不宜混同为一个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任何具体报价都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在天津准备此类协议材料时,可先按上述六组把材料归位,标注每份材料能证明的事实,再与律师沟通赔偿项目取舍与支付安排。对于材料之间主体不一致、日期断层或金额无法对应的地方,建议在起草前逐项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核对与协议条款的衔接提供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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