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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行政诉讼律师咨询:被告主体与作出处理文书机关不一致时起诉材料怎么核对?

被告主体与处理文书落款机关不一致,处理顺序是:先按“谁作出行政行为”确定被告,再对照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与文书落款、印章、文号是否指向同一机关;两者不一致时,先辨明二者属于委托、共同作出、复议维持或改变、还是机构撤销与职权变更中的哪种关系,再据此调整起诉材料。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

被告主体与处理文书落款机关不一致,处理顺序是:先按“谁作出行政行为”确定被告,再对照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与文书落款、印章、文号是否指向同一机关;两者不一致时,先辨明二者属于委托、共同作出、复议维持或改变、还是机构撤销与职权变更中的哪种关系,再据此调整起诉材料。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先按法定规则确定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据此,文书落款机关与起诉状所列被告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起诉能否受理,关键在于这种不一致对应上述哪一种情形。

二、按情形核对被告与材料

不一致的情形 被告列谁 建议核对的材料
文书由受委托的组织盖章出具 委托的行政机关 文书是否载明受托关系、委托依据及委托机关名称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文书上的多个署名、会签记录、联合文号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决定主文的处理结论、复议决定送达凭证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对原处理结果的改变内容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 起诉原行为的列原机关;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列复议机关 复议申请受理凭证、法定期限届满的事实材料
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机构调整文件、职权承继的公开信息

上表是整理材料的对照思路,用途在于把“文书上的机关”和“法律上的被告”放在同一行比对,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起诉状,并非要求逐项提交。

三、材料核对的建议顺序

建议将处理文书原件、送达凭证、复议决定(如有)、起诉状“被告”栏集中对照,逐项比对机关全称、落款与印章、文号、作出日期和送达日期。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书上出现不同机关名称的,先确认属于受委托、联合作出还是机构调整,再决定是否变更被告;对暂时无法确认的关系,可以在起诉状中说明文书落款情况并附相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同条还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被告列明存在疑问时,可以先行提交并按照法院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补正,不必因名称不一致而放弃提交。

涉及具体机关的全称、文书版本、复议决定表述以及当地立案窗口的接收要求,仍需结合手头材料进一步核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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