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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律师咨询:认定书送达日期与申请期限怎么衔接?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复核咨询时,认定书送达日期与申请期限的衔接点是:复核申请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期限为三日,这三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文书类型、提交渠道,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的时间。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复核咨询时,认定书送达日期与申请期限的衔接点是:复核申请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期限为三日,这三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文书类型、提交渠道,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的时间。

一、起算点与三日如何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同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据此,期限衔接以“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为起算基准,需要将它与认定书作出日期区分开。送达日确定后,三日按工作日计算,节假日不计入。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建议把送达日期、期间内的节假日和最后一日对应到日历上,并保留签收或邮寄记录,便于核对申请是否在期限内提出。

二、提交渠道与受理日的衔接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这里的二日、五日同样按工作日计算。

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直接提交的,建议保留上一级收到申请的凭证;经原办案单位转交的,可以同时核对原办案单位收到日期和移送记录,以确定上一级收到复核申请的时间。受理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结论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核对清单

建议按同一事故、同一文书分组核对以下事项: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对期限衔接的作用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文书类型、编号、作出日期、送达日期 确定复核对象,区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
送达凭证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回执等记载的签收日期和签收人 确定“送达之日”这一起算基准
工作日日历 三日内对应的节假日安排 按工作日计算三日,节假日不计入
提交凭证 书面复核申请及提交、邮寄、收件记录 核对申请提出时间、上一级收到时间和受理日

上述清单属于咨询准备的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以办案机关告知为准。如就复核申请咨询律师,可与律所协商拟议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律师服务收费、诉讼费或鉴定费的具体标准,无法给出金额判断。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受理后审查及重新调查期限,另见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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