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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委托他人提交时委托书与身份证明怎么配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核心材料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直接规定: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委托他人代为提交时,申请人身份证明仍是必备内容,授权文件则用于说明受托人的提交资格;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核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核心材料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直接规定: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委托他人代为提交时,申请人身份证明仍是必备内容,授权文件则用于说明受托人的提交资格;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核对。

一、法定申请内容:三项信息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条同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据此,材料准备可以按三组归集:第一组是申请人主体信息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第二组是所申请信息的定位描述,名称、文号能确定的直接写明,不能确定的,用时间段、文件类型、制作机关、涉及事项等便于检索的特征描述;第三组是获取方式与途径,例如纸质邮寄、电子邮箱接收或现场查阅抄录。第三组并非可有可无的表述,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事先写明可以减少后续沟通。

二、委托提交:授权文件与身份证明的配套核对

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提供便利;具体渠道的操作要求,建议以受理机关公布的申请指南为准。就委托提交而言,可核对三点:

一是授权关系的主体一致。授权文件上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应与所附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一致;受托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与其本人身份证明一致。名称、号码出现差异时,建议先核对是否为同一主体,再提交。

二是授权事项与提交行为对应。授权文件可以写明代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为签收补正通知与答复文书等具体事项及期限;受托人仅代为递交材料的,授权范围可相应限缩。此项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条例未就授权文件的记载事项作出统一规定,是否另有格式要求需向受理机关核实。

三是留存提交凭证。第三十一条对收到申请的时间分别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委托提交时,建议保留递交回执、快递签收记录或线上提交截图,以便对应上述起算节点。

三、内容不明确时的补正

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收到补正通知后,建议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按通知列明的事项一次性补齐,并保留补正材料送达凭证。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官方文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各行政机关对委托提交另有渠道要求的,以该机关公布内容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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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