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打架受伤或其他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赔偿事宜时,建议在咨询前按“医疗证据”和“收入证据”两组归集材料。咨询可能发生在治疗尚未结束、准备与对方协商或者起诉之前,这个阶段不必等所有费用都发生完毕,但应把已发生费用、后续治疗意见和定残后护理分开标注。适用条件是拟依据侵权责任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需要核对的对象是票据与病历、诊断证明的对应关系,休假证明与考勤、工资流水的对应关系,以及单位证明与个税记录、银行流水的对应关系。整理出初步清单后,可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
一、医疗证据:让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的具体凭证要求,司法解释第六条写得更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咨询前可以准备以下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中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及影像资料;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外购药医嘱、转院证明、康复治疗记录;医疗机构关于后续治疗、康复或整容必要性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关于后续费用必然发生的鉴定结论。
核对时建议看三层:开票主体是否为就诊医疗机构,费用日期是否落在就诊期间,费用项目是否有病历、处方或医嘱对应。对后续治疗费,已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没有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附属凭证也要留存
除医疗费外,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凭证形式不同。
关于护理费,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还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咨询前可以准备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护工合同与付款记录、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和期限的意见,以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材料。
关于交通费,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票据可以按每次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和次数整理,与病历上的就诊记录对应。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住院天数证明、外地治疗无法住院的说明及住宿费票据、医疗机构关于营养期的意见,都可以一并整理。
三、收入证据: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分开准备
误工费的核心依据是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收入证据要围绕两个事实展开:误工时间有多长,收入实际减少了多少。
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准备劳动合同、近十二个月工资流水、工资条、个税记录、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扣发证明。建议让单位证明、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能够相互对应;只有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时,可以用工资表、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补充说明。
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准备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材料,如银行流水、经营账目、平台结算记录、纳税记录、承揽合同和收款凭证。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方面,可以准备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建休单和复诊记录。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定残日期材料也要保留。如果伤情可能构成伤残,还应准备伤残鉴定意见书。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等级、定残日期和年龄材料,都会影响后续计算。
四、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清单
材料整理可以采用以下顺序,这些是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第一,按时间轴排列:事故发生日、首次就诊、住院、出院、复诊、复查、鉴定、休假证明开具时间。
第二,做“同一事项三对照”:主体上核对医院、单位、付款人是否一致;期间上核对就诊日期、休假期间、工资月份是否衔接;数额上核对票据、费用明细、工资流水和单位证明是否吻合。
第三,区分原件与复印件:建议携带原件供核对,另备复印件;对无法取得的材料,在清单上注明保管单位或原因,咨询时说明。
第四,把已发生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定残后护理费用分栏列出,避免把尚未发生的费用混入已发生金额。
五、咨询时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还可以问清:拟委托的工作范围是仅整理证据、测算损失,还是包括协商和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如何计费;如进入诉讼或鉴定程序,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哪个主体收取、如何结算。具体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理解。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材料准备的目标是让律师能快速判断伤情与损失的项目、时间范围和证据缺口。若只有部分票据、单位证明与银行流水不一致,或者后续治疗费尚无医疗证明,建议先按上述分组列出缺口,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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