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的可选安排,法律并未把它设为启动协商或起诉的前提;鉴定意见不利也不当然使协商无法继续,能否谈下去,取决于不利结论具体否定了哪个争点、病历和费用凭证还能证明哪些项目,以及双方是否愿意在可核算范围内达成一致。是否委托律师,可以从程序阶段、材料数量、争点复杂程度和费用安排四个方面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鉴定意见、病历和费用票据前作咨询准备。
一、请律师不是法定门槛,先分清程序阶段与费用边界
医疗损害赔偿的协商、起诉,主体是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自行与医疗机构沟通,也可以自行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法律没有规定这类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请律师与否,影响的是材料整理、争点归纳和程序操作的方式,不改变赔偿责任本身的成立条件。
从程序阶段看,协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核对病历、费用凭证和鉴定意见,形成可解释的赔偿项目清单;诉讼阶段还会涉及举证、质证和对鉴定意见的说明。材料分散、赔偿项目较多、鉴定意见存在不利表述时,咨询律师有助于把“不利”拆解为具体争点,避免把全部项目一概放弃或一概坚持。这一判断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费用上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费、诉讼费或鉴定费的具体标准,不能给出统一金额或比例。准备委托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列明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和材料交接方式,再判断是否委托以及委托到哪一步。
二、赔偿请求回到过错要件,鉴定意见不利影响的是证明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把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建立在过错要件上。患者一方提出赔偿请求,需要围绕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过错提供材料。
鉴定意见通常围绕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损害与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专门性问题展开。所谓“鉴定意见不利”,可能是否定过错,也可能是否定因果关系,还可能只是对伤残等级、护理期或者后续治疗费用作出较低认定。不同结论影响的项目并不相同,不能只看“不利”两个字就决定放弃协商或者放弃全部请求。
从条文表述看,责任条件是“有过错”,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形成的证据材料。不利意见会增加患者一方的证明难度,但不等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项目当然归零。协商时仍要回到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材料逐项核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期限、异议方式和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理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未看清前作绝对判断。
三、鉴定意见不利时,协商可以围绕可核算项目推进
协商属于双方自愿沟通的过程。鉴定意见不利会影响双方对责任和数额的预期,但不改变协商需要双方同意才能达成一致这一事实。患者一方可以先把赔偿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凭证相对明确、争议较小的项目,例如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另一类是受鉴定意见影响较大的项目,例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先谈第一类,再谈第二类,较容易把“全部不利”还原为“部分争点不利”。
医疗费的核对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还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协商时可以把已发生费用和后续费用分开列示,避免把尚未发生的费用直接混入已发生损失。
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也有对应的计算条件。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对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以及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形分别规定了计算方式。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协商方案中的数额,应当与这些条件和凭证对应,不能只给一个总数。
四、材料核对清单:先看鉴定意见针对什么,再看凭证能证明什么
鉴定意见不利时,建议先核对材料,再决定协商方案和是否委托。下表所列是整理方向,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每项材料能核对的事实不同,不宜混在一起判断。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对协商或委托的用途 |
|---|---|---|
| 鉴定意见书及附件 | 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目录、分析说明、结论是不利全部还是部分 | 判断不利结论针对过错、因果关系还是伤残等级等项目 |
| 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及知情同意文书 | 诊疗过程、损害后果、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 对照过错要件,判断哪些事实还有争点 |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 | 实际支出、治疗项目与必要性 | 核算已发生医疗费,区分后续治疗费 |
|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 误工时间、收入减少情况 | 核对误工费计算基础 |
| 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或者护工票据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标准 | 核对护理费计算基础 |
| 交通费票据 | 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 核对交通费与就医过程的对应关系 |
| 委托合同草案 | 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费用项目 | 确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 |
核对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例如,医疗费票据上的就诊时间应与病历记载对应,误工证明上的期间应与治疗或者康复安排对应,护理人数应与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对应。材料之间出现差异,不等于某一方当然虚假,可以先标注差异点,再向出具单位核实。这样处理,有助于把协商中的争议从“结论不利”转向“哪一项事实缺少凭证、哪一项计算需要调整”。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要写清,结果承诺不能作为委托依据
如果考虑委托律师,可以先明确拟议工作范围:仅就鉴定意见和赔偿项目提供咨询,协助整理协商材料,参与协商,或者代理诉讼阶段。不同工作范围对应不同的时间投入和费用安排,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本次资料没有确认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址、实际承接方式或者服务优势,这些事项应向律所直接核对,不宜根据品牌名称推导。
选择是否委托时,可以重点看三点:一是鉴定意见的不利部分是否正好对应主要赔偿项目;二是病历和费用凭证是否足以支撑自行协商;三是双方是否仍有沟通意愿。材料较多、争点集中、对方对过错或者因果关系争议较大时,律师介入的整理和说明作用会更明显;材料简单、争点单一、双方对已发生费用分歧不大时,自行协商并逐项核对也是一种选择。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不宜把“委托律师”理解为结果保证,也不宜把“鉴定意见不利”理解为全部请求自然消灭。
结语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程序阶段、材料整理难度和费用安排,法律没有设置强制委托条件;鉴定意见不利时,协商仍可推进,但应先核对不利结论针对的争点,再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按凭证和计算条件逐项列明。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鉴定意见书及附件、病历原件、费用票据、误工护理材料和拟议委托合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核对顺序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准备。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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