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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常见争点: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一致时核什么

在北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一致时,核心是把两份文件放回同一次手术、同一时间点,核对患者术前是否具备可告知条件、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与期限、同意书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及签名时间,以及医务人员实际向谁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谁的明确同意。

在北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一致时,核心是把两份文件放回同一次手术、同一时间点,核对患者术前是否具备可告知条件、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与期限、同意书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及签名时间,以及医务人员实际向谁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谁的明确同意。授权委托书主要反映代理权限;知情同意是否成立,还要看医疗机构对法定对象履行的说明和同意取得过程。

一、先核对同一手术下的材料

核对对象 重点看什么 能说明的问题
患者术前状态 术前意识、沟通理解能力,病程记录中是否记载“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判断应当向患者本人说明,还是转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受托人、出具时间、权限范围、是否限定本次手术、有效期 核对同意书签字人是否获得授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手术同意书 手术名称、签字人身份及与患者关系、签名时间、告知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 核对同意是否针对本次手术、由谁作出
病历记录 术前小结、术前讨论、病程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 与同意书、授权书互相印证,查看告知和签署过程

这些材料应当按同一手术的时间线排列:入院、术前谈话、授权、签署同意书、麻醉、手术、术后记录。对不一致之处,建议先分别记录签字人身份、授权范围、签名时间和告知内容,再结合全部病历判断,不宜仅凭单独一份同意书或授权委托书下结论。

二、法律审查的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患者本人能够且适宜说明的,同意对象是患者本人;存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时,才转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签字人是否得到患者授权、授权是否覆盖本次手术,以及患者不能或不宜说明时,签字人是否属于近亲属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代理关系,但不能单独替代对法定说明对象履行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同意书签字问题还要与病历是否完整、是否依法提供等事实一并核对;只有达到该条所列情形时,才发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律效果。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先固定同一次手术的术前告知、授权委托、同意书签署、麻醉和手术记录,标注各文件的形成时间和签名人;再分别列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告知内容和同意对象;最后把材料不一致之处与病历记录逐项对照,形成事实清单。进入诉讼后,围绕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是否取得明确同意以及病历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举证质证,具体责任仍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公开业务资料列有医疗纠纷法律主题,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如需要,可就手术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和病历材料的整理、程序阶段及拟议服务范围进行沟通;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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