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实际术者不一致时,梳理责任依据的核心是围绕知情同意义务和诊疗义务两条线,先核对病历资料中关于同意主体、实际术者和手术记录的记载,再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这一梳理属于材料比对和事实固定工作,建议在咨询律师前先完成基础材料的归集,以便围绕具体情形展开分析。
先核对病历中关于签字人与术者的记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围绕签字人与术者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重点核对以下材料: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人身份及其与患者的关系、同意书载明的手术名称和术者信息;手术及麻醉记录中记载的实际术者、助手及麻醉人员;医嘱单、病程记录中关于手术安排和人员变更的记载。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比对同一台手术在不同文书中的主体记载是否一致,以及同意书签署时间与手术时间的关系。建议将上述材料按时间顺序和文书类别分组整理,便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经过。
知情同意与诊疗义务的分别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签字人与实际术者不一致时,可以核对同意书是否就实际术者、手术方案变更向患者或近亲属作出说明并取得同意,这是知情同意层面的梳理方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术者的资质、手术操作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是诊疗义务层面的梳理方向。两条路径对应的事实条件和举证重点不同,需要分别核对,不宜混同。
病历资料存在瑕疵时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核对中发现手术及麻醉记录缺失、与实际不符或者与同意书内容矛盾,可以结合该条判断是否涉及过错推定问题。该条的适用以相应情形实际存在为前提,具体是否构成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实。
以上依据来源于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关于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病历资料复印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处理。建议在咨询时携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出院记录等材料,围绕签字人与术者不一致的具体情形说明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梳理责任依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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