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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手中两份合同附件签署日期不同时,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应核对哪些条款差异?

两份合同附件的签署日期不同,咨询时不宜只比对日期本身,而应先把两份附件放回同一份主合同、同一委托事项的框架中,确认它们各自对应哪个程序阶段、哪一版委托范围,再按“文本关系—委托权限与事务处理—费用与收案手续”三组条款逐项比对。日期差异只是线索,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后签署的附件是否变更、替代了先签署附件的具体条款,以及两份…

两份合同附件的签署日期不同,咨询时不宜只比对日期本身,而应先把两份附件放回同一份主合同、同一委托事项的框架中,确认它们各自对应哪个程序阶段、哪一版委托范围,再按“文本关系—委托权限与事务处理—费用与收案手续”三组条款逐项比对。日期差异只是线索,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后签署的附件是否变更、替代了先签署附件的具体条款,以及两份附件对同一事项的表述是否一致。

一、先核对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

建议先整理一张对照表,把两份附件按“附件名称与编号、对应主合同、签署主体与签章、签署日期、生效或变更条件”逐项并列。重点看三点:

  1. 两份附件是否指向同一委托事项、同一程序阶段。若分别对应不同阶段或不同事项,日期不同本身属于正常安排,应分别核对各自的适用范围。
  2. 附件中是否有“以最后签署版本为准”“本附件取代此前口头或书面约定”之类的变更条款。若有,需进一步确认该条款指向哪些具体内容。
  3. 两份附件的签章主体是否一致,签署日期与主合同日期、付款日期的先后关系是否清楚。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日期不同”转化为“哪些条款可能被后一份文件调整”,为后续比对确定范围。

二、核对委托事项与代理权限条款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等一般法律主题,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时可请律所对照两份附件,核对以下条款的表述差异:

  • 委托事项与工作范围:是否包含起草、审查、谈判、出具意见、代理诉讼或仲裁等具体环节;
  •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是否涉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等事项;
  • 转委托:是否允许转委托、需经何种同意程序;
  • 指示变更与报告:变更委托指示的沟通方式,以及事务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报告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两份附件若在这些条款上表述不同,应请律所说明后签署版本是否构成对前者的变更,以及变更后实际适用的权限边界。

三、核对费用条款与收案手续

费用部分是两份附件最容易出现差异、也最需要逐项对应的部分。可以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分列比对,看金额、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和凭证安排是否一致。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第九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咨询时可核对:两份附件的收费条款是否都写明了收费项目与对应凭证;收款主体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如何出具;后签署附件是否新增或删减了费用项目。

准备咨询时,可带齐两份附件原件、主合同、付款凭证及与承办人员的沟通记录,便于律所对照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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