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前应当先把两种表述放回同一组事实坐标中核对:同一主体关系、同一时间区间、同一笔数额的计算口径,以及每一种表述所依附的原始载体。核对的目的在于查明差异从何而来、能否用原始材料固定其中一种表述,或者需要在函件中如实说明差异。律师函代写阶段,事实表述一旦进入函件,就会成为对方回应的对象,因此核对宜先于拟稿。
一、把“同一事实”拆成四项可比对的信息
建议按下表逐项对照,每一项都先确认两种表述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个对象:
| 比对项 | 核对对象 | 发函前需要问清的问题 |
|---|---|---|
| 主体 | 合同签约方、实际履行方、收款方是否同一;表述中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简称 | 两种表述是否指向同一主体,有无授权或承继关系 |
| 时间 | 文件形成时间、履行时间、催告时间是否同一 | 两个日期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的不同节点,还是不同事项被混写 |
| 数额 | 本金、已付款、未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日 | 两种金额是否采用同一计算口径,差额由哪一项构成 |
| 载体 | 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转述,各自的来源与形成时间 | 哪种表述有原始载体支撑,哪种仅为转述 |
差异的成因需要结合材料核实,例如笔误、不同版本、不同计算口径或转述偏差,不宜在核对前先行假定。
二、发函主体与授权需要单独核对
律师函以谁的名义发出、由谁签章,与事实表述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发函前可以据此核对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与拟发函件一致,签署是否完成。
如果两种表述涉及“谁代表谁发函”“谁有权确认事实”,还需注意代理权的边界。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发函前核对授权,是为了让函件中的主体表述与授权状态相匹配。上述条文规定的是代理效力,函件内容仍以委托事项和经核对的事实材料为准。
三、差异未查清时的整理方法
可以建议先制作一份两栏对照表:左栏列第一种表述及其出处,右栏列第二种表述及其出处,并对每个差异项标注“已有原件固定”“仅有转述”或“需向委托人确认”。对暂时无法固定的差异,函件中宜采用有材料支撑的表述,或写明以某项材料为准并说明依据;将两种说法合并成第三种未经核实的事实,容易在后续沟通中产生新的分歧。
向律所咨询时,可以准备:两种表述各自的载体、形成时间和来源;授权委托书或签署安排;与差异项相关的合同、付款记录和往来沟通记录。是否将律师函代写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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