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拿到名片和微信联系方式时,建议先查“名片和微信所载律师姓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员—机构对应关系”:即通过该所官方咨询电话核实联系人是否为本所律师、是否由律所安排对接,再核对委托合同、收款账户和授权委托书。名片和微信只是联系线索,不宜单独作为执业资质或代理权限的证明。资料显示,机构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
一、先核“人”与“所”是否对应
咨询接洽阶段可以先做三项记录:名片上的律师姓名、微信显示的实名或企业信息、对方所称执业机构全称。随后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咨询电话核对:该联系人是否为本所律师,联系事项是否由律所安排。核对的重点是“姓名—律所—联系方式”能否对应,而不是先谈报价或案件结果。
本次资料未列出公开查询律师执业证的具体平台名称和操作步骤,这部分需另行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布的现行渠道核对。可以保存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便于后续比对同一人员、同一机构和同一委托事项。
二、再核委托与收费主体
人员身份初步核对后,进入委托和付款环节,应核对合同甲方、收款账户名称、票据抬头是否均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同一文件第八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并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对身份尚未核清即要求向个人账户付款、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以“疏通关系”名义收费的情形,建议暂缓付款并要求说明收款主体和费用依据。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属于不同项目,付款前可以要求律所提供收费清单并核对凭证。
三、正式委托时核对书面授权
名片和微信沟通不能替代书面授权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正式委托时,可以对照授权委托书核对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确认与名片、微信联系人及律所安排一致。
概括而言,核验顺序可以是:先核对律师姓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对应关系,再核对合同与收款主体,最后核对书面授权内容。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以与律所确认并形成的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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