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审理阶段,申请人已委托律师的,律师可以围绕“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证据目录”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提供核对服务:逐项比对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是否在答复中得到回应,证据目录所列材料与答复正文、申请理由是否对应,目录中证据的形成时间与来源是否属于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材料,并把不对应之处整理成书面清单,供申请人在查阅复制、提交书面意见或申请调查取证时使用。核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查阅、复制权为基础(2023年9月1日修订,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一、先核对程序事项与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能否与答复证据目录形成有效对照,前提是申请书本身记载完整、代理关系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 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据此,律师可以核对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是否一致,代理权限是否覆盖查阅材料、提交意见等拟开展的工作,以及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委托人对应。这一类核对解决的是“谁在申请、针对谁申请、代理人能做什么”的基础问题,为后续材料比对提供同一主体和同一程序的前提。
二、再核对申请理由与答复证据目录的逐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该条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律师可以据此查阅答复和证据目录,并开展以下核对:
- 制作“复议请求及理由—答复对应段落—证据目录编号—证明目的”对照表,标出答复未回应的申请理由、目录中列明但答复正文未引用的证据、答复引用但目录未列明的材料;
- 核对目录中的证据名称、份数、形成时间与答复正文表述是否一致,标出名称不一致、日期不一致或指向不明的情形;
- 核对证据形成时间与来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的规定,将目录中形成于复议期间的材料单独列出,提示申请人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这些核对属于材料整理与比对工作,不替代行政复议机构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对需要调取原件、核实形成过程的事项,律师可以代为提交书面说明或调查取证申请;是否调查取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决定。
三、核对结果如何转化为可用材料
核对完成后,建议将不对应项分为三类处理:可以由申请人补充说明的,整理成书面意见;需要查看原件或完整卷宗的,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涉及证据形成时间或来源存疑的,在书面意见中具体注明对应目录编号和答复段落,供行政复议机构审查时参考。这样处理可以把“目录不对应”转化为有编号、有出处的具体问题,便于申请人在程序中表达意见。
委托范围与费用方面,查阅核对、书面意见起草等工作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要根据具体程序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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