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损失只附了一个月流水,费用核对时要补的不是“再补几个月流水”这么简单:建议以你拟主张的停业起止期间为轴,把该期间的经营收支材料补成连续链条,并保留停业前一段正常经营期的记录作对照;同时把律师服务费与代付的评估、鉴定等费用分开列账。宜春没有可以引用的统一律师收费标准,费用高低最终要看承办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书面收费合同和合法票据,而不是网上报价。
一、停业损失材料:建议补“期间连续”,而不是补“张数”
一个月流水只能反映该月的收支水平,核不出停业持续了多久,也看不出与停业前经营状况的落差。以下期间材料属于整理建议,供你与承办律师、评估机构核对口径时使用,不是法定的必交清单:
- 拟主张的停业期间内,连续、无缺月的经营账户流水;起止月份建议与主张的停业起止时间对齐;
- 停业前一段正常经营期的流水、进货与销售单据,作为对比基数,具体取几个月需按该征收项目的认定口径另行核对;
- 同期纳税申报或完税凭证、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员工工资与社保缴纳记录、水电费票据,用于印证“仍在经营”和“确实停业”两个方向;
- 停业通知、围挡或现场照片、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等,用于说明停业时点。
需要说明的是,停业损失如何认定、需要多长期间的材料,取决于征收项目性质、评估机构要求和当地具体口径,现有资料没有这部分内容,宜春本地是否存在更细的材料要求也需另行向承办律师核实。上述整理只是让现有一个月流水不再孤立,便于核对数额和期间。
二、费用核对:把三类钱分开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第八项,律所收费的边界是清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放到你的情形里:停业损失如果要做评估、审计或调取账目,相应支出属于代付费用,应与律师服务费分列,并附有效凭证;只有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可以出现在收费清单上,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另收的费用缺乏依据。
收费标准的核对依据在第二项:律所收费标准应报所在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且“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第一项还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所以不同律所报价不同属正常,需要核的是备案公示标准与报价是否一致,而不是找一个统一价。
付款环节的依据在第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时看收款方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合同编号与票据能否对应。
三、核对顺序建议
| 顺序 | 核对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1 | 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 | 服务范围是否包含停业损失举证、评估对接;计费方式是否写明 |
| 2 | 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 | 报价是否在备案标准之内 |
| 3 | 收费清单 | 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
| 4 | 合法票据与付款记录 | 收款方、金额、编号是否与合同一致 |
| 5 | 停业损失材料(流水、纳税、租赁、工资、水电等) | 停业期间与损失数额能否相互印证 |
其中第5项材料的梳理、与评估机构对接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避免后期就“这算不算律师工作”产生争议。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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