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预估,走的是两条不同路径:伤残等级要在治疗终结后通过鉴定意见确定等级,并锁定“定残日”,等级本身影响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后续治疗费则要先区分是否属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不能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在北京准备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建议先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和定残日期按同一诊疗过程归拢,再带着这些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伤情核对预估口径。
一、伤残等级预估:等级由鉴定意见确定,定残日影响两项计算
伤残等级不是靠病历描述自行推算的结论。就本次可核对的规范而言,直接回答“伤残等级怎么用”的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该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022修正,2022-05-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从这条可以拆出几个预估时必须核对的对象:一是“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之一;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这是计算基数;三是“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这是起算点和期间;四是年龄条件,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五是条文保留的两类调整情形,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因此,伤残等级的“预估”应当理解为:先取得鉴定意见确定等级,再按上述条文核对计算基数、定残日、年龄和调整情形。没有鉴定意见时,可以讨论需要鉴定哪些事项、何时具备鉴定条件,不宜直接把病历中的伤情描述换算成等级和金额。
定残日还会影响误工费。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上出处)
这条的实际意义是: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越往后,误工费的可计算期间可能相应变化,但这一表述有明确前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不是所有案件都按同一方式计算。咨询时可以把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复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与拟定的鉴定时间放在一起核对,看误工期间与定残日之间能否对应。
二、后续治疗费预估:先判断是否“必然发生”
后续治疗费的直接依据是第六条的医疗费条款。该条完整表述为: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修正,2022-05-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给后续治疗费划出了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核对。
第二种,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预估后续治疗费时,核心不是凭经验报一个总数,而是判断手头材料属于哪一种: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是否明确该项费用“必然发生”,以及是否能够说明项目、必要性、大致金额或计算依据。材料只能说明“可能需要”“视恢复情况而定”的,更适合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来准备,不宜在咨询阶段直接写成确定金额。
还需要注意第六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句影响的是争议发生后的举证安排,不等于赔偿权利人无需准备病历和诊断证明。恰恰相反,医疗费本身就要结合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中“必然发生”的判断也离不开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三、两项预估共同涉及的材料核对
把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放在同一份材料清单里核对,有助于避免把不同诊疗阶段、不同证明对象混在一起。以下核对方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需要留意的边界 |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伤情、诊疗过程、继续治疗建议 | 诊断描述不等于伤残等级结论 |
| 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 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数额 | 应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 |
| 误工证明、休假证明、工资发放记录 | 误工时间及收入减少情况 |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出具时间 | 伤残等级、定残日 | 定残日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起算和误工期间核对 |
| 后续治疗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 后续费用是否属于必然发生 | 表述为“可能发生”的,不宜直接按确定金额主张 |
| 年龄、住所及受诉法院地信息 | 残疾赔偿金的年龄调整和计算基数 | 计算基数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对 |
这张表的用途是分组核对,不是要求一次交齐。比如伤残等级部分,重点是鉴定意见书中的等级和定残日期;后续治疗费部分,重点是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对“必然发生”的表述。两类材料指向不同,混在一起容易把“可能发生的后续费用”误当成“已经确定的损失”。
四、赔偿项目的整体范围与咨询准备
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并不是孤立的两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列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伤残等级对应的是“造成残疾”后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后续治疗费对应的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咨询时可以把已发生费用、后续治疗、误工、护理等分别列项,再逐项对应证据,避免用一个总数概括所有损失。
在北京进行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可以按以下顺序准备:先按时间顺序整理诊疗经过,标注每次就诊、住院、复查的日期;再把已发生医疗费票据与病历、诊断证明对应;然后单独列出后续治疗建议及其出处,区分“已经发生”和“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最后把鉴定意见书、定残日期、年龄和收入材料放在一起,供核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便于把同一诊疗事实与同一赔偿项目对应起来。
费用边界也需要提前分清: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约定的事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向实际委托的鉴定或评估机构核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处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宜在咨询前预设统一价格,也不宜把不同性质的费用合并估算。
伤残等级预估的关键,是取得鉴定意见并锁定定残日,再按第十二条核对计算基数、期间和年龄调整;后续治疗费预估的关键,是依据第六条区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两种情形。两项都离不开病历、诊断证明、票据和鉴定材料的相互对应。哪些后续治疗项目已有医疗证明支持、定残日与误工期间如何衔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哪一地哪一年度核对,仍需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确认,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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