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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广元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赔偿请求与损失凭证付款主体不同时需补什么材料?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在后续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赔偿时,赔偿请求人与损失凭证上的付款主体不一致,需要补充的核心材料是能够说明“付款人与请求人是什么关系、款项实际由谁负担、损失如何归属于请求人”的说明与凭证,并用这些材料把损失与被诉行政行为连接起来。付款主体不同本身不是法定驳回理由,但材料需要帮助受理机关核对…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在后续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赔偿时,赔偿请求人与损失凭证上的付款主体不一致,需要补充的核心材料是能够说明“付款人与请求人是什么关系、款项实际由谁负担、损失如何归属于请求人”的说明与凭证,并用这些材料把损失与被诉行政行为连接起来。付款主体不同本身不是法定驳回理由,但材料需要帮助受理机关核对损害事实、损失归属和因果关系。

先分清程序阶段与举证对象

行政复议阶段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举证方面,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请求人需要围绕“受行政行为侵害”和“造成损害”准备材料;付款主体不一致时,补强的是损害与请求人之间的归属关系,以及损失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付款主体不同时可整理的说明材料

以下分组属于建议的整理方法,便于受理机关对照核对,并非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材料先后顺序:

材料分组 可以核对的内容
基础损失凭证 合同、发票、收据、转账记录、维修或评估报价、账册等,核对损失项目、金额和时间
付款人与请求人的关系 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股权关系、亲属关系说明等,核对两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代为付款、共同经营或家庭共同负担等事实
代付或委托付款说明 由请求人与付款人出具的说明、确认函、记账凭证等,核对款项实际由谁负担、是否形成对请求人的债权或其他结算关系
损失归属说明 凭证开具给第三方时,可补充第三方对财物权属、使用情况或实际负担情况的说明,核对请求人是否实际承担了该项成本
因果关系材料 行政行为文书、通知、现场记录、时间线说明等,核对损失是否由被诉行政行为直接引起
其他救济情况 说明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驳回赔偿请求的情形进行自查

整理时建议让同一事项的合同、付款记录、发票和说明材料在主体、时间、金额上相互对应;确实存在代付的,把代付原因和结算关系写清楚,比单独提交一张他人名义的付款凭证更有核对价值。

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行政赔偿案件在诉讼阶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列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这是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等同于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宜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后再作安排。

广元当地受理机关是否另有材料格式或补充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机关或拟委托的律所核对,以免遗漏程序性材料。

主要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公开文本: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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