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与考勤记录期间不一致时,起诉材料应先核对被诉行政行为本身:起诉状所列的工伤认定决定文号、认定期间,与考勤记录覆盖的起止日期是否指向同一段用工事实;再核对两者的原件来源、形成主体和取得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先把“哪份材料证明哪段期间、由谁形成、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提交过”分清,而不是急于判断哪份记录更可信。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的“期间指向”是否同一
建议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决定)与考勤记录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比对,逐项写明:
- 工伤认定决定所涉的伤害发生时间、申请时间、受理与作出决定的时间;
- 考勤记录覆盖的月份、考勤周期起止日、是否有缺页或跨月合并;
- 两份材料中出现的主体名称是否一致,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用工部门、劳动者姓名;
- 考勤记录是原始打卡导出、单位制作还是事后补做,是否加盖单位印章或有制作人说明。
期间不一致本身不直接等于材料虚假。考勤周期与自然月不同、认定期间按伤害发生日确定、记录按排班周期统计,都可能造成日期表述差异。核对时宜把差异写清楚,再说明该差异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二、再核对举证责任与材料提交节点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据此,原告提交考勤记录,用途可以是说明认定期间与用工事实之间的出入,但不因原告材料不成立而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核对时应区分:哪些材料是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时已经收集的,哪些是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对于后者,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延期提供、补充证据的规定理解其提交条件,该条明确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三、起诉材料可按以下顺序整理
- 起诉状与被诉决定:确认被诉决定的文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起诉状所写认定期间与决定书原文一致。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材料、事故经过说明,核对申请时主张的伤害时间。
- 考勤记录原件及来源说明:标注制作主体、导出方式、覆盖期间、保管人,附简要说明而非改写内容。
- 两份材料的期间对照表:只列事实性日期和差异点,不下“矛盾即违法”的结论。
- 行政程序中的提交记录:如受理通知、补正告知、送达凭证,用于说明相关材料在哪个阶段出现过。
上述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四、咨询律师前可准备的事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务。就本题而言,咨询前可准备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起诉状草稿、考勤记录原件及来源说明,并按时间顺序列明两份材料的期间差异。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属于不同项目: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约定,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需进一步核实的是:考勤记录能否取得原始载体、用人单位对记录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清单。这些内容直接影响材料对照的完整性,宜在查阅案卷或向作出机关核实后补充。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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