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评估阶段,改扩建未办证面积要进入评估,先要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并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提供给评估机构;未经登记建筑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评估。选律师时,不宜先听“能不能多算面积”的承诺,而应要求其按这条程序链说明:准备核对哪些材料、每份材料解决什么问题、下一步在哪个期限节点处理。若厂房位于集体土地,或尚未取得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则不能直接套用本文的国有土地征收评估规则,需另行核对。
先看程序阶段:未办证面积不是先找律师“重新测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该条同时明确:“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因此,改扩建未办证面积能否进入评估、按什么性质进入,基础是认定、处理结果和评估对象范围,而不是单方测绘或律师口头判断。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选律师时,可以先核对评估时点是否落在这个节点上。
选律师时可以核对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验提示 |
|---|---|---|
|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 | 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 | 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
| 改扩建审批、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及历史照片、测绘成果 | 改扩建形成时间、范围、结构,以及未办证面积的事实来源 | 这些材料用于向认定机关说明事实,不能替代政府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
| 市、县级政府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及调查公布材料 | 未办证面积是否作为评估对象、按何种处理结果评估 | 第九条要求向评估机构提供认定、处理结果情况;没有这份材料,评估对象的基础需进一步核实 |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评估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是否一致一并核对 |
| 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合同 |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时点、负责本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报告交付和争议解决方式 | 这里的“评估费用”是第三方评估费,不是律师费;建议在书面文件中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明 |
| 实地查勘记录、照片和影像资料 | 是否实地查勘、记录是否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 | 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有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现场说明记录、分户评估报告 | 初步结果是否公示并现场说明;报告是否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 第十七条明确“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
| 评估方法选用及测算说明 | 是否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作适用性分析并说明理由;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的,是否校核比较 | 厂房有经济收益、类似房地产有交易或在建等情形,方法选用条件不同,需回到第十三条核对 |
| 装修、机器设备物资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协商或评估材料 | 这些分项是否已协商,协商不成是否委托评估 | 第十四条将这类补偿与房屋价值评估分开处理 |
建议的核验顺序
先核对土地性质和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时点在哪一天;再核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未办证面积是否进入评估对象;然后核对评估委托范围和实地查勘记录,确定评估机构掌握的事实基础;最后核对分户评估报告的签字盖章、公示说明、评估方法和分项补偿。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不同主体、不同程序的日期可以不同,核对时以各自送达、签收记录为准。
费用边界要单独核对
本次资料只支持核对评估委托合同中的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没有苏州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的具体标准,不能据此报出“统一价格”或承诺结果。选律师时,可以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律师费项目,以及评估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如何凭票据结算;口头报价不宜替代书面约定。苏州地方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文书、受理流程,以及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规则,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向当地征收部门或通过其他现行规定核对。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06-03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资料所载来源: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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