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拿到一份律师咨询报价单、发现其中没有单列“材料审阅”时,核对顺序建议从报价单的收费依据开始:先确认报价项目能否对应到该律师事务所已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再确认材料审阅是否属于拟议委托的服务范围、按什么方式计费,最后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开核对。天津本地备案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本次资料没有列出,需要向律所索取其备案公示信息,或核对当地律师协会的公示内容后,再比对具体金额。
先核对报价单的收费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对应到报价单,可以先看三项内容:出具报价单的律所名称是否与拟委托主体一致;报价单上的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按小时、按件、按阶段等)能否在该所备案公示的标准中找到对应项;报价金额是否落在对应项目范围内。天津作为直辖市,备案层级在区律师协会,具体备案信息需要另行核对。上述对应关系确认后,再比较不同报价的单价更有意义。
未列材料审阅,先确认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
报价单没有列材料审阅,不能据此认定该项工作当然包含在已报价格内,也不能认定其当然免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审阅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把以下内容写进收费清单或合同收费条款:审阅哪些材料、份数和页数范围、交付形式是口头意见还是书面意见、是否包含后续补充或修改意见、是否另行计时。这些属于咨询准备中的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列项目,但有助于避免签约后对“未列项”产生不同理解。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因此,材料审阅如果另行计费,需要看清它被列入哪一类、对应什么计费方式;如果报价单中出现“其他费用”之类的笼统项目,可以要求说明其具体指向和凭证依据。
报价单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用途 |
|---|---|---|
| 报价主体与项目 | 律所名称、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 | 判断能否对应备案公示标准 |
| 材料审阅 | 是否属于拟委托范围、如何计费、材料范围与交付形式 | 明确未列项的处理方式 |
| 费用分类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是否分列 | 避免不同性质费用混同 |
| 凭证 | 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是否有有效凭证 | 核对清单与实际支出 |
| 合同收费条款 | 是否与报价单、收费清单一致 | 减少签约后变动 |
比较不同律所报价时,建议按同一收费项目、同一计费单位、同一材料范围并列比对,金额高低放在收费依据和费用边界核对清楚之后再判断。天津地方备案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律所备案公示信息或当地律师协会公示信息为准。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二项、第八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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