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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代写:收件人签收主体与合同相对方不同时,应核实哪些送达信息?

当律师函的收件人签收主体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时,核实的核心是两条线索:一是 合同相对方到底是谁 ,以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上记载的名称或身份信息为准;二是 实际签收人是否与合同相对方存在可说明的收件关系 ,包括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收件的人员或经其指定、授权的代收人。

当律师函的收件人签收主体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时,核实的核心是两条线索:一是合同相对方到底是谁,以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上记载的名称或身份信息为准;二是实际签收人是否与合同相对方存在可说明的收件关系,包括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收件的人员或经其指定、授权的代收人。这两条线索分别对应“向谁主张权利”和“对方是否知悉函件内容”,建议分开核对,不要用签收人的身份替代合同相对方的身份。

一、建议核对的送达信息

核对项 可以对照的材料 主要用途
合同相对方的准确名称或姓名、住所地 合同原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信息、既往函件抬头 确认发函对象与合同主体一致
实际收件地址与相对方的关系 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相对方公开登记的经营场所、既往往来邮寄记录 判断该地址是否为相对方住所或实际经营地;寄往其他地址时,建议说明该地址与相对方的关系
签收人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快递面单、签收回执、签收人名片或工牌信息 判断签收人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
签收人与相对方的关系说明 同住证明、劳动关系或授权材料、代收说明 说明签收人为何可以代相对方收件
签收日期与回执原件 邮寄单据、回执、物流记录 固定收件时间和收件事实,便于后续沟通时说明

表格中的材料属于整理建议,并非寄送律师函的前置条件;如果某一项暂时无法取得,可以先记录“待核实”,再与律所沟通是否需要补充。

二、可供参照的签收规则

律师函属于非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律师函的寄送。不过,其中关于“谁可以签收”的划分,可以作为整理收件信息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该页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同一部法律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第九十一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两条说明,签收日期与回执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关键信息。把上述划分用于律师函场景,建议按“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分别核对签收人身份:自然人一方,核对是否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核对是否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

三、与律所沟通时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拟委托律师函代写时,可以准备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拟寄地址和既往邮寄回执,并与律所说明收件人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的具体情形,由律所判断函件抬头、收件人写法和寄送方式。律师函代写属于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范,律师服务费应由律所财务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合同、法律顾问等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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