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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起诉流程注意事项,立案材料不全怎么补正?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立案材料不齐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由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指出缺项,当事人按缺项逐项补齐后再提交审查;补正的具体告知形式、期限和逾期后果属于程序法及受诉法院操作层面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提交前应向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核对。真正影响补正效率的,往往是实体材料能否对应上"谁有权告、告谁、凭什么告、要多少钱"这…

北京侵权纠纷起诉流程注意事项:立案材料不全怎么补正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立案材料不齐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由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指出缺项,当事人按缺项逐项补齐后再提交审查;补正的具体告知形式、期限和逾期后果属于程序法及受诉法院操作层面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提交前应向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核对。真正影响补正效率的,往往是实体材料能否对应上"谁有权告、告谁、凭什么告、要多少钱"这四个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按这四个问题把材料分组,再判断缺的是身份材料、请求权依据材料,还是损害与费用材料。

一、起诉材料的主体栏,先要能对上"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立案材料中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证明,对应的实体问题是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据此,材料整理时可以对照两件事:原告一侧,受害人本人主张的是自身损害,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的是死亡相关赔偿,两者所需的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并不相同;被告一侧,需要写明其为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自身实施侵权行为,还是依法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起诉状中被告名称与证据材料上的名称保持一致,是补正阶段最容易被退回的细节之一。

二、请求权基础决定证据方向,材料要按"过错—损害—因果"归位

侵权纠纷的起诉材料,实质是把请求权基础落到证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转载)

一般过错情形下,起诉材料需要能体现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则重点在损害与责任主体的对应,过错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同一份材料在两类案件中的用途不同,补正时按案件实际适用的规则取舍,可以不追求数量,只求每一项都能说明一个要件。

另有一项与材料结构直接相关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与损害发生经过有关的记录,在起诉阶段就可能影响责任范围,整理事实经过时宜完整呈现,不作选择性摘取。

网络侵权类纠纷另有特别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在立案阶段,通知记录与初步证据本身就是材料清单里的独立一项。

三、诉请金额要能分项落地,避免只写一个总数

补正材料时常见的另一类缺项,是诉请金额缺少支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难以确定、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按上述条文整理材料的做法是:把诉讼请求拆成与条文对应的项目,每个项目后面挂上相应的票据、证明或鉴定材料;精神损害请求需对应"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材料。分项列明便于在补正时一眼看出哪一项缺依据,也便于法院核对请求范围。条文列举的是赔偿项目,具体金额仍需依个案证据确定,本文不给出数额标准。

四、共同侵权与工伤交叉情形,材料结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因此,涉及多个侵权人的案件,起诉状中被告的列法与后续是否追加直接相关,材料阶段就应把各侵权人的行为与责任范围分别梳理清楚。

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及工伤的损害,起诉对象不同,程序路径也不同,材料准备前需先确认被告是用人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五、补正时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补正材料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先核对主体信息与身份、亲属关系材料是否对应;再核对诉讼请求的每一项是否有条文与证据支撑;然后核对事实经过的时间、地点、主体在各份材料中是否一致;最后核对提交份数与形式要求。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的日期可能因形成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核对时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为线索比对,不必预设矛盾。程序性的补正期限、告知方式,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诉法院核对。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等费用属于另外的项目,其标准与负担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

立案材料不全并非无法补救,关键在于缺的那一项对应的是主体、请求权基础还是损害数额,按此归位后补正才有针对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诉请分项与委托范围提供进一步核对,具体程序要求仍以受诉法院的告知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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