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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名誉权维权律师委托流程:起诉前要不要发律师函

法律没有把“先发律师函”设定为名誉权起诉的前置程序。是否在起诉前发函,取决于你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如果目标是让网络平台尽快删除、屏蔽或断开侵权内容,可以把律师函做成一份符合《民法典》第1195条要求的通知;如果目标是向发布者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律师函属于协商催告手段,不影响你直接起诉。

法律没有把“先发律师函”设定为名誉权起诉的前置程序。是否在起诉前发函,取决于你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如果目标是让网络平台尽快删除、屏蔽或断开侵权内容,可以把律师函做成一份符合《民法典》第1195条要求的通知;如果目标是向发布者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律师函属于协商催告手段,不影响你直接起诉。天津的当事人准备委托时,可以先按“侵权内容—传播平台—损害后果—已采取措施”四组材料梳理事实,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发函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一、法律条文用的是“有权通知”,并未设定起诉前的发函义务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确立的是网络侵权的责任基础,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起诉前必须完成某项函件程序。

真正与“发函”关系密切的是第1195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条文使用的是“有权通知”,属于授权性表述。它说明权利人可以主动向平台发出通知,并明确了通知应当具备的两项内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条文中没有出现“起诉前应当发函”“未经通知不得起诉”之类的限定。

因此,从规范层面看,发律师函与提起诉讼是两条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先后衔接的路径。起诉的条件由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调整,不以是否发过律师函为门槛。把律师函理解为“起诉的必经步骤”,超出了条文本身的表述范围。

二、发函的实际价值:把“通知”固定在一个可核查的时间点

第1195条第二款接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关键词是“接到通知后”和“损害的扩大部分”。

对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通知到达平台的时间点具有实际意义:平台接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负有针对扩大损害部分的连带责任风险。以律师函形式发出通知,优势在于内容相对完整、送达过程可以留痕,便于日后说明“平台何时知道、知道了什么”。如果只是通过平台在线投诉入口提交,同样可能构成通知,但需要保存提交记录、投诉编号和处理结果,否则难以还原时间线。

第1197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与是否收到个别通知并非同一问题。实务中,通知可以作为证明平台知道侵权事实的材料之一,但条文的适用仍要回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条件本身。

三、发函的另一面:错误通知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5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句是决定“要不要发函”时必须一并考虑的内容。

所谓错误通知,通常与通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指向对象有误、将合法表达认定为侵权等因素相关。发函之前,需要对被指内容作基本核对:相关内容是否确实指向特定主体,表述属于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是否存在可被理解为侮辱、诽谤的具体语句,是否有证据支持其虚假性。核对不充分就发函,可能使权利人从维权一方转为需要就错误通知承担责任的一方。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分歧:有人认为发函“没有成本、可以先发再说”,有人认为发函“风险太大、不如直接起诉”。两种说法都省略了条件。发函的成本不只是律师服务费,还包括通知内容出错带来的责任风险;直接起诉同样有举证负担和时间成本。取舍应回到具体内容、具体平台、具体损害后果上判断。

四、委托前可以核对的四组材料

委托律师处理名誉权事务,材料准备的充分程度直接影响后续方案选择。以下四组是建议整理的核对方向,并非法定提交清单。

第一组,侵权内容本身。包括发布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完整页面截图或录屏、可供访问的链接、内容全文。需要核对的是:截图是否完整显示账号信息与发布时间,链接是否仍然有效,内容是否经过剪辑或只截取片段。这组材料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中最基础的部分。

第二组,主体对应关系。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侵权内容指向权利人的依据,例如文中出现的姓名、职务、照片、特定事件描述等。第1195条明确要求通知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项在发函时不能省略。如果内容以化名、影射方式发布,需要额外整理能够建立指向关系的材料。

第三组,传播与损害事实。包括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内容被转载或二次传播的情况,以及因该内容导致的工作、经营、社会评价受影响的具体事实材料。这组材料用于说明损害范围,也用于判断是否需要同步申请平台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组,已采取的措施与平台反馈。包括是否已通过平台投诉入口提交投诉、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内容是否已被删除或屏蔽。这组材料能够反映平台是否已经“接到通知”,对判断损害扩大部分的时间界限有直接帮助。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需要书面确认

名誉权事务的委托,通常涉及发函、平台投诉、证据保全、起诉等多个环节。哪些环节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清。

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按合同约定支付。诉讼费由法院按案件情况通知交纳,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公证费、电子数据取证费、鉴定或评估费用等第三方费用,视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支付。这些项目不宜混在一起笼统报价,也不存在可以套用的统一数额。签约前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发函是否单独计费,发函后进入诉讼如何衔接,差旅等费用如何计算。

委托合同中还应明确发函的决策方式。发函内容涉及对特定主体作出侵权指控,函件定稿前由谁确认、依据哪些材料确认,建议事先约定,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

六、天津当事人需要留意的两点

其一,平台责任与发布者责任是两个方向。第1195条、第1197条规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发布者自身的责任依据第1194条及名誉权的一般规则判断。发函给平台,主要作用是推动内容处置并固定平台知情时间;向发布者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常需要另行主张。两者可以并行,但不能互相替代。

其二,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情形另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主体和适用条件与一般名誉权纠纷不同,是否援引需要结合具体关系判断。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起诉前要不要发律师函,取决于你希望它完成什么任务。要让平台及时处置内容,可以发一份具备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推动协商,可以发函催告;要直接主张权利,起诉本身不因未发函而受阻。发函前需要核对内容指向、证据基础和通知要素,发函后需要保存送达与平台处理记录。天津的当事人如对材料归组、发函时机或委托范围拿不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作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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