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正阶段,唐山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指定的补正期限内,把“征地批复”这一笼统表述改写为“批复机关+用地批次或建设项目名称+被征收村组(地块)+时间范围”的组合描述;手上没有文号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改用“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指向同一份批复,不需要自行编造文号。需要核对的对象是:批复由哪一级政府作出、对应的批次或项目、涉及的本村本组地块、大致年份,以及申请人手中已有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线索。
一、补正针对“名称与特征描述”,答复期限重新起算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名称、文号、其他特征性描述是并列可选项,文号缺失并不当然导致申请无法受理,关键在于描述能否让行政机关定位到特定文件。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补正告知书应当写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收到补正材料后,答复期限重新起算。申请人可以对照补正告知书列明的事项逐项回应,避免超出告知范围自行扩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文本。)
二、限定文件名称的写法与边界
建议按以下要素组合描述,要素越多,检索指向越明确:
- 批复机关:如“××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征地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写明;
- 批次或项目: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公路(××段)项目”;
- 被征收对象: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及地块位置;
- 时间范围:如“××年至××年期间”,用于排除同名异批文件。
示例仅用于说明组合方式:“××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镇××村××组地块,××年至××年期间作出。”具体名称以当地实际文书为准,不作格式套用。
限定过宽与限定过窄各有可能后果。申请指向多个批次、多个村组的大量批复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指向错误或要素不符时,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把范围收敛到一个建设项目、一个批次、本村本组地块,是较为稳妥的写法。
三、补正前可以做的材料核对
建议先整理已有材料,再落到补正文字:
- 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批次名称、项目名称、公告编号;
- 承包合同、宅基地或房屋权属材料中的村组、地块四至;
- 此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往来的书面材料及邮寄、签收凭证;
- 补正告知书本身列明的补正事项与期限。
上述材料用于印证“同一地块、同一批次”的对应关系,帮助把描述写具体,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补正材料宜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保留送达凭证,以便核对答复期限的起算点。如补正告知书要求的事项与手头材料差距较大,可先就描述方式与受理机关沟通确认,再形成书面补正。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