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律师咨询时,建议先列一张**“协议正文与附件补偿项目逐项对照表”**:以协议正文写明的补偿事项为基准,逐项在附件中找到对应项目,分别标注“一致”“正文有、附件无”“附件有、正文未提”“名称相同但金额或计算口径不同”。先做这张表,是为了在咨询时把“哪里对不上”变成可以逐项指认的清单,而不是笼统地说“正文和附件不一致”。
先列这张表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同时明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提供了对照表的基本维度: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正文与附件都是协议文本的组成部分,附件中的补偿项目应当能与正文这些事项对应起来。先按正文列项、再逐项找附件,较容易发现是正文漏写了附件中的项目,还是附件没有落实正文的约定。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项目、金额和支付安排是否在协议文本中写清楚,是核对补偿内容时应当关注的基础事实。对照表可以帮助把正文与附件在项目、金额、支付节点上的差异集中呈现出来,便于咨询时逐项说明。
对照表建议包含的栏目
| 对照维度 | 正文记载位置及内容 | 附件对应项目及位置 | 比对结论 | 待核实事项 |
|---|---|---|---|---|
|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 附件所列方式 | 一致/不一致 | 两种方式是否混用 |
| 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 总额、分期、付款时间 | 附件分项金额及合计 | 金额是否吻合 | 分项相加是否等于总额 |
|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 | 地块、楼栋、建筑面积 | 附件房源信息 | 地点、面积是否一致 | 面积口径是否相同 |
| 搬迁费 | 数额或计算方式 | 附件搬迁补助项 | 有无、多少 | 计算依据 |
| 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 标准、期间 | 附件过渡费或房源 | 标准、期间是否对应 | 起算与截止时间 |
| 停产停业损失 | 是否约定、金额 | 附件相关项目 | 有无、多少 | 适用对象与依据 |
| 搬迁期限 | 具体日期 | 附件交房或搬迁安排 | 日期是否一致 | 与补偿支付先后 |
|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自行过渡或提供周转房 | 附件过渡安排 | 方式、期限是否对应 | 逾期如何处理 |
表格右侧的“待核实事项”只是提示咨询时需要说明的问题,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另行提交某种材料。制作时建议同时保留协议正本、全部附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以及房屋权属和面积材料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在对照表中注明每项内容出自哪一页、哪一条,便于律师核对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件中的表述。
咨询时的使用方式
到所咨询时,可以先出示这张对照表,再按“正文有、附件无”“附件有、正文未提”“金额或口径不同”三类说明差异,并附上对应页码。对于附件中出现的项目,可以一并核对该项目是否在补偿方案或评估材料中有依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公布材料可以作为核对附件项目来源的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对照表是整理材料的方法,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也不代替对协议条款的法律判断。正文与附件何者优先、差异条款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协议的具体文字、签署情况和适用规范进一步分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梳理、材料对照和咨询准备提供沟通,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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