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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申请文件名称与答复所附文件编号不一致,收件记录该怎样比对?

申请文件名称与答复所附文件编号对不上时,比对的落点通常落在“同一份申请”这条主线上,而非只比较两个编号是否相同:把提交、签收、答复、送达四组记录排成一条时间轴,逐项确认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指向的文件(名称、文号或特征性描述)、答复所附文件的编号与提供形式,再判断差异属于同一文件的不同称谓、表述偏差,还是指向了另…

申请文件名称与答复所附文件编号对不上时,比对的落点通常落在“同一份申请”这条主线上,而非只比较两个编号是否相同:把提交、签收、答复、送达四组记录排成一条时间轴,逐项确认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指向的文件(名称、文号或特征性描述)、答复所附文件的编号与提供形式,再判断差异属于同一文件的不同称谓、表述偏差,还是指向了另一份文件。

一、先确定“同一份申请”和起算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按提交方式分别确定收到申请之日: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因此比对收件记录时,第一步是判断这份申请走的是哪种渠道,再取对应日期,不能一律按平台显示时间或信件寄出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同时提供了判断答复日期的参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把答复日期换算到这条期限上,才能判断答复所附文件是不是针对本次申请作出的。

二、名称与编号的比对顺序

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书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三项是并列的描述方式,并不要求同时具备。比对时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

比对项 核对对象 作用
申请书描述 实际写的是名称、文号,还是特征性描述 确定申请指向的范围有多大
答复所附文件编号 编号是否落入申请描述可以覆盖的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文件
答复形式 是随答复提供文件,还是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区分“提供信息”与“告知途径”两种情形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如果答复是随文附送文件,需要核对所附文件编号;如果答复只是告知查阅途径,则应以告知内容与申请描述是否对应为准。申请书只写名称时,答复文件的编号与名称对应即可;申请书同时写了名称和文号,而答复所附文件编号不同,就需进一步核实是两个称谓指向同一文件,还是指向了另一份文件。

三、把差异固定为书面记录

建议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核对请求,写清申请书的文件名称、文号、提交时间与渠道、答复文号及所附文件编号,请其说明编号与申请描述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保留邮寄签收凭证、平台提交回执和答复送达凭证。

如果申请内容本身不明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如果经核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在唐山地区准备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材料时,上述比对同样围绕同一份申请展开。涉及不同申请、不同承办机关或不同事项的记录,日期与编号本身可以不同,需要分别核对,不宜把不同事项的记录并到一处比较。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官方文本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阅: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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