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并由他人代写仲裁申请书时,证据清单与仲裁请求逐项对应,通常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先逐条确定仲裁请求,再把每项请求拆成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然后沿用同一套编号,为每个事实列出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页码和证明对象,使申请书里“仲裁请求”与“证据和证据来源”这两部分可以互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从这条规定看,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属于申请书内并列的记载事项,清单的作用就是把第三项与第二项对应起来。天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该法;涉及劳务派遣的,还要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分别标注证据指向哪一方。在准备阶段,建议先做一份“请求—事实—证据”对照表,再交由代写人写成正式文书;如果对材料是否齐全、被申请人如何列明拿不准,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再决定补充哪些材料。
一、以请求编号作为清单结构,把请求拆成事实点
一项请求往往需要几个事实点共同支撑。比如请求支付工资差额,通常需要证明:用工事实与期间、约定的工资标准、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或工时、已发放金额、差额的计算方式。对应证据可以落到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或排班记录、自行制作的工资计算表。
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需要证明的事实点包括:解除或退回行为的存在、作出决定的主体、时间与理由、工作年限、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应证据可以包括解除通知、退回通知、微信或邮件等送达记录、工资流水。
清单的每一行都写明“支持第×项请求”;同一份证据支持多项请求的,可以在不同请求项下分别列明,或者注明交叉引用,页码指向同一处。这样代写人写“事实、理由”时,能按编号找到对应材料,仲裁委阅卷时也能按请求逐项核对。
二、清单栏目与申请书三项记载的对应
| 请求编号 | 请求事项(示例) | 需要证明的事实点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原件或复印件 | 证明对象 |
|---|---|---|---|---|---|---|
| 第1项 | 支付某期间工资差额 | 用工事实、工资标准、出勤、已发金额 | 派遣协议、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 | 本人持有或单位发放 | 分别标注 | 证明第1项请求的差额计算基础 |
上表为示例,用来说明对应方法,不针对具体案件。表格中“证据来源”一栏建议写清楚材料由谁形成、由谁保管,例如“用工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条”“银行打印的流水”;涉及证人的,按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不宜只写“同事可证明”。清单编号与请求编号保持一致,是让申请书正文、证据目录、证据实物三者能互相查找的关键。
三、劳务派遣情形下按两个主体分别标注
劳务派遣争议中,工资由谁发放、考勤由谁记录、退回决定由谁作出,往往分属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建议在清单中为每份证据标注“指向主体”,并与申请书列明的被申请人一一对应。核对方式包括:查看合同签章主体、工资流水的付款方名称、工作安排的发出方、社保缴纳记录。同一份工作群聊天记录涉及两方人员的,注明各自身份和发言内容,不作推测。主体列错会直接影响请求能否对应到责任方,这一项在代写前值得单独核对一遍。
四、举证责任决定清单如何分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清单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是本人可以提交的材料;第二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例如考勤原始记录、工资发放明细、退工手续,在清单中单独列出并注明拟申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先把能够自行取得的初步材料放入第一组,属于整理顺序上的建议,便于仲裁委判断争议事项与所申请材料的关联;法律后果的规定仍以该条原文为准。
五、时间栏与仲裁时效自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条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建议在清单中单设“形成时间”和“对应期间”两栏,把入职、派往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日、争议发生、离职或退回、最后一次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日期按时间顺序排列。这一栏既服务于请求期间的认定,也方便自查是否落在上述时效范围内。整理时间栏属于核对方法,不改变条文本身的适用条件。
六、咨询律师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
围绕天津劳务派遣纠纷的咨询准备,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一是按请求编号编排的证据目录,注明原件或复印件、页数、证明对象;二是时间轴,覆盖入职、派往用工单位、工资发放、争议发生、离职或退回、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主体信息,来源为合同、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四是金额计算表,写明基数、期间和公式;五是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原始存储设备以便核对。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提交前可以先核对履行地与单位所在地。
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代写之前,建议逐项确认:证据原件是否在手、证据形成时间与请求期间是否对应、金额计算的基数与公式是否有材料支撑、被申请人主体与证据指向是否一致。上述内容属于材料整理与核对建议,具体请求能否成立,仍取决于证据与事实的对应关系。需要就证据目录编排、申请书请求项设置作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页面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