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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故辞退赔偿律师咨询:解除通知书写严重违纪,考勤记录无对应违纪日期,先核哪份?

先核对解除通知书所依据的考勤记录,再讨论补偿或赔偿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规章制度有效、员工存在对应违纪行为、解除程序合规等条件。

先核对解除通知书所依据的考勤记录,再讨论补偿或赔偿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规章制度有效、员工存在对应违纪行为、解除程序合规等条件。解除通知书已经写明“严重违纪”并对应到具体日期或具体行为,而考勤记录找不到相同日期或相同事项的,应先整理两份材料的时间、事项、原件来源和签收情况,再判断能否支持法条所称的“严重违反”。

一、两份材料的核对顺序与用途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不涉及法定先后顺序,目的在于把事实对应起来:

  1. 先看解除通知书本身:记载的违纪日期、行为类型、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通知日期和送达方式。它决定用人单位此后在争议中需要说明的解除理由范围。
  2. 再核对考勤记录:把通知书列明的每个日期逐一对照打卡、排班、请假、审批、门禁或工作系统记录,标明“有记录且一致”“有记录但不一致”“无对应记录”三种情况。
  3. 同时核对规章制度与程序材料: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解除前是否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 最后核对工资与解除前后材料: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解除日期、社保停缴时间、工作交接记录,用于后续计算基数。

这样核对的意义在于:通知书是解除理由的书面载体,考勤记录是出勤事实的原始载体。两者对不上,并不等于任何一方自动成立或自动无效,而是需要进一步查明:是日期笔误、记录缺失,还是违纪事实本身无法对应。

二、可能适用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单方解除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二倍”以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为计算基础,具体数额需结合工作年限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

需要注意,第三十九条的适用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前提,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和告知情况都属于需要核实的对象;仅凭通知书中的表述,不能直接得出解除合法的结论。第四十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适用于该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与本案“严重违纪”解除不是同一路径,不能混用。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 解除通知书原件、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
  • 考勤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门禁或系统打卡截图,注明导出主体和导出时间;
  • 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文本、培训签到、公示或告知记录;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
  • 与主管沟通解除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注意取得方式合法)。

天津地区的劳动仲裁受理材料、管辖细节和具体计算口径,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律师另行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材料的梳理、解除理由与考勤记录的对应分析提供咨询;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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