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工伤认定常见争点:事故报告地点与排班工作地点不同,先核哪份证明?

在北京的工伤认定实务中,事故报告记载的事故地点与排班表安排的工作地点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能够还原事故发生时职工实际所处位置与工作状态的排班、派工及现场材料,再拿事故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之对照,就差异作出说明。

在北京的工伤认定实务中,事故报告记载的事故地点与排班表安排的工作地点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能够还原事故发生时职工实际所处位置与工作状态的排班、派工及现场材料,再拿事故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之对照,就差异作出说明。理由是工伤认定的落脚点在于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事故报告中的地点属于事后填报信息,排班与现场记录更接近事故发生当时的管理痕迹。

一、先看认定要件,再看两份材料的分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条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并列,认定时核对的是事故当时的实际状态。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申请表所填地点属于需要说明的基本情况,排班表、派工单的作用则是为这一说明提供事实基础。

第十九条末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对事故地点有争议时,用人单位若以“不在排班安排的工作地点”为由否认工伤,需要由其举证说明。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各份材料的用途

建议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第一步 排班表、派工单、调班或临时指派通知 事故时段是否属于安排的工作时间,被安排的工作地点是哪里;有无当日的临时变更
第二步 考勤记录、门禁或打卡数据、工作群定位与通话记录 职工在事故时段实际所处位置,与排班地点是否一致
第三步 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报内容 申报的时间、地点、原因如何表述,与上述材料差在何处
第四步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受伤部位、就诊时间与事故描述是否吻合,佐证事故发生的地点与经过
第五步 同事证言、现场照片、监控 对前四步无法覆盖的环节补充印证

这一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便于把“排班地点—实际位置—申报地点”三者的差异说清楚,并非法定提交顺序。各份材料的证明作用不同:排班材料说明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现场记录说明职工实际所在位置,事故报告则反映申报时的表述;同一事项、同一时段在不同材料中表述不同,本身需要解释,不宜直接推定为某一方虚假陈述。

三、差异情形下的处理前提

若事故发生在排班地点之外,但属于单位临时指派或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去之处,可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核对是否适用;该项以“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为条件,是否成立需根据指派依据、外出事由等材料判断。

时间节点方面,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该款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该款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核对事故报告的形成时间与申请提交时间,有助于判断这一条是否涉及。

以上条文出自《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北京地区受理环节的具体材料清单与经办口径,建议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为准,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工伤认定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