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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强拆维权律师咨询:若现场视频仅有转发片段无原始载体,咨询应核对哪些固定证据?

在本溪强拆维权咨询中,现场视频只有转发片段、没有原始载体时,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四个方面:视频的来源链、原始文件线索、画面内容要素,以及能与视频相互印证的其他材料。咨询人通常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或在场亲属,所处阶段多为强拆发生后、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主张赔偿前的证据整理阶段。

在本溪强拆维权咨询中,现场视频只有转发片段、没有原始载体时,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四个方面:视频的来源链、原始文件线索、画面内容要素,以及能与视频相互印证的其他材料。咨询人通常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或在场亲属,所处阶段多为强拆发生后、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主张赔偿前的证据整理阶段。视频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来源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完整、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一、先核对视频从哪里来、原始文件还在不在

建议向咨询人逐项问清:谁拍摄、用什么设备拍摄、原始文件是否还在拍摄者手机、存储卡或云端;转发经过几个人、在哪个平台或群聊转发、能否出示转发记录原始页面;是否存在未剪辑的完整版本。对这些内容,可以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账号信息、导出时间等线索,不清理、不剪辑现有片段。这样做的用途是判断片段与原始载体的距离,为后续能否取得原始文件提供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来源不清的转发片段,正需要从这些方面补充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二、核对画面要素与同源材料,形成印证

建议核对视频画面中能否辨认房屋位置、门牌或周边参照物、参与人员着装与车辆标识、机械作业过程、拍摄时间水印等;同时核对房屋权属材料、征收或拆除相关文书及送达记录、现场照片、报警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比对时围绕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主体进行,不同材料对同一事项的记载不一致的,先记录差异,再进一步核实,不预设哪一方违法或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视频片段可以与损害凭证、权属材料等配合使用,但各自证明的对象不同,不宜把片段单独当作完整事实。

三、咨询时整理什么、可以协商哪些程序工具

建议咨询前整理一份材料清单:原件持有人及联系方式、转发记录截图、原始文件能否导出、其他在场人员线索、房屋权属与损失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代理诉讼的律师依照第三十二条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是否申请调取、保全,以及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核对,不作统一金额判断。

综上,转发片段并非没有用处,咨询时应先把它放回来源链和同源材料中核对,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取得原始文件或申请调取、保全。具体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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