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告知书送给户主、承包合同由其子签字”的情形,建议先把两份材料放进同一时间轴做主体比对,再决定补哪一份:先核对告知书的送达事实与文书指向的权利人,即谁签收、何时签收、文书上写的权利人是谁;再核对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地块与签订时间。这样安排的理由是:送达事实决定这份告知书对谁产生告知效果;承包材料决定在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时,谁可以主张自己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要求。
两份材料核对的对象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因此,送达材料用于核对“告知行为是否到达、到达给谁”;承包材料用于核对“承包方是谁、承包的是哪一块地、从何时起”。这两份材料服务于两个不同的核对目的,不宜互相替代。
建议的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告知书原件及签收记录 | 文书名称、编号、日期、载明的权利人姓名、签收人签名、签收人与户主的关系 |
| 承包合同 | 发包方、承包方姓名、地块位置与面积、承包期限、签字与盖章、签订日期 |
| 身份与亲属关系凭证 | 户主与合同承包方是否为同一农户家庭成员,是否共同居住、户籍是否在一处 |
| 补偿登记相关表单 | 登记申请人填写的是谁、提交了哪些权属材料、受理回执 |
比对时,建议关注三处对应:告知书上的权利人姓名与承包合同承包方是否一致;签收人是否有权代收,或是否属于实际接收;所涉地块的四至、面积是否指向同一宗地。若三处均一致,两份材料可相互印证;若不一致,则需要分别说明差异原因,并补充能够连接两者的材料。
承包合同的作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载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是确认承包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依据。它能否直接作为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使用,涉及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另行核对。
如准备向上饶当地征拆事务中咨询律师,可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案件类型、所处程序阶段及材料缺口,并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收费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与工作范围确认,其他案件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上饶为问题发生地,具体承办安排与是否承接以与律所确认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网站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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