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沧州办理行政许可,如果打算委托律师做“申请期限核对”和“补正材料代书”,问清费用时应把三件事分开问:行政机关依法收不收费、律师这两项工作各自做到哪一步、律师费怎么计算和支付。把这三项分开问清,报价才有可比性,也能避免把法定的行政收费规则误当成律师服务免费的承诺。
一、先分清:行政机关的收费与律师服务费是两笔账
行政许可环节本身的收费有法定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这两条约束的是行政机关一侧。向律所咨询时,可以据此请对方说明:本案涉及的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在哪里;同时明确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按双方书面约定计算。这样问,能避免把“行政机关不得收费”与“律师不收费”混为一谈。
二、期限核对:问清核对的是哪几个时间点
“许可申请期限核对”的报价差异,往往来自工作范围不同。咨询时建议请律师逐项说明是否包含:
- 受理环节与补正环节的日期,以及补正通知的送达时间;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这些时间不计入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情形,以及需要实质核查时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的情形。
对应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文(版本与出处同上)。材料准备上,可以按同一许可事项,把受理通知、补正告知、书面告知的不计期限说明、决定文书和送达凭证按时间顺序归入一组,并标注每份材料的原件来源。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核对的期间与文书一一对应,而不是先假定某一环节已经超期。整理方法属于建议性的准备,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补正代书:问清“代书”覆盖到哪一步
补正代书的核心,是围绕行政机关要求补正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资料收录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列为应予纠正的情形,这可以作为与律师沟通工作范围的背景:需要核对行政机关告知的补正事项是否完整、逐项对应。
问价时可以请律师明确:
- 代书范围是仅起草补正说明和补充材料清单,还是包括与许可机关书面沟通、后续再次补正的次数;
- 计费方式是按件、按小时还是分阶段,修改次数如何计算;
- 是否包含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不包含,另行委托时如何计费;
- 鉴定、评估、公证、邮寄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如何凭票据结算。
这些内容建议写入书面委托合同,逐项列明服务事项、计费基数、付款节点和退费情形。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期限核对与补正代书合并为一个委托事项、如何分别计费;具体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存在可套用的统一价目。
咨询前的准备清单
| 准备项 | 能核对什么 |
|---|---|
| 许可事项名称与受理凭证 | 确定程序阶段与起算时点 |
| 补正告知书及送达记录 | 补正事项是否逐项列明、告知日期 |
| 不计入期限的书面告知 | 哪些期间被扣除、依据何种事由 |
| 已提交材料目录 | 代书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 |
| 拟委托事项清单 | 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与次数 |
如果许可机关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材料不齐却不一次告知全部补正内容等情形,是否需要进一步主张权利、走何种程序,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判断,不宜在询价阶段预设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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