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商业宣传中未经同意使用照片的纠纷,证据准备可以围绕六类事实展开:照片能否指向本人、谁在使用、用在哪类商业场景、是否获得授权、传播和损害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向平台或经营者发出过通知。把这六类材料按同一主体、同一页面、同一时间线整理成可核对的文件,通常比只保存一张截图更有用。若准备与经营者交涉或向平台发通知,建议先固定原始照片和侵权页面,再核对使用主体与授权范围;需要就材料分组、通知文本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明确举证对象:照片指向本人、被用于商业宣传
商业宣传中使用照片的举证,核心是让材料能够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这张照片能否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第二,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商业宣传场景中。照片是否“好看”、是否“露全脸”并非判断重点,面部特征、体貌、服饰、场景、配文组合起来能够指向某人,就需要纳入核对。
第一组材料是身份与照片来源。可以准备身份证件信息、照片原始文件、拍摄设备中的原图、底片或RAW文件、拍摄时间和地点记录、照片首次发布记录。若照片是委托拍摄的,还可以保留拍摄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原始文件能够核对照片的形成来源和修改过程;转发多次的压缩图、带平台水印的截图,证明力通常弱于原图。照片经过裁剪、滤镜、拼图或局部使用的,建议同时保留原图和修改后的版本,便于核对使用方式。
第二组材料是侵权页面与商业场景。可以保存完整网页地址、页面标题、发布时间、账号名称、经营者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价格、广告文案、投放位置。截图建议包含地址栏、账号标识和页面时间;录屏可以从打开浏览器开始,连续展示页面滚动和商品详情。线下门店的海报、展架、宣传单,可以拍全景和局部,保留门店招牌、地址和拍摄时间。页面在卖什么、照片与商品或服务如何关联、是否配有“效果”“案例”“推荐”等文案,都是核对商业宣传属性的事实材料。
第三组材料是使用主体与主体关系。可以收集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店铺认证信息、广告主或发布者信息、平台名称、收款主体、联系方式。页面显示的主体与实际经营者可能不同,截图中的账号名称、认证主体、收款账户、客服联系方式是否指向同一经营者,建议制作对照表逐项核对。涉及员工、代理商或合作方发布内容的,可以保留其身份线索和发布记录,但是否构成责任主体仍需结合具体关系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依据;具体是否构成肖像权侵害,还需结合照片可识别性、使用行为、是否同意及使用场景核对。本文资料集中在网络侵权通知、经营者人格尊严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肖像权构成要件的具体条文建议在正式文书中核对现行民法典人格权编文本。
二、五组证据清单及各自能核对什么
| 证据组 | 建议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身份与照片来源 | 身份证明;原始照片、底片、拍摄设备信息;拍摄时间地点;委托拍摄合同或聊天记录;照片首次发布记录 | 照片是否指向本人、形成来源和形成时间 | 保留原图,避免只留压缩图;修改前后的版本一并保存 |
| 使用行为与商业场景 | 网页地址、截图、录屏;广告文案、商品链接、价格;门店海报、展架、宣传单;公众号、短视频、朋友圈发布记录 | 谁在什么页面、什么场景使用,是否具有商业宣传属性 | 截图包含地址栏、账号ID、发布时间;录屏连续展示页面 |
| 使用主体与关系 | 营业执照或店铺认证信息;广告主、发布者、平台信息;收款主体;员工或代理关系线索 | 责任主体是谁,页面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是否同一 | 账号名称、认证主体、收款账户分别核对,不预设当然一致 |
| 授权与同意 | 书面许可、拍摄协议、聊天记录、授权范围、期限、渠道;超范围使用的对比材料 | 使用是否经过同意,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 核对授权文件原件、签署主体和授权渠道,不以复印件替代 |
| 传播、损害与通知 | 浏览量、转发评论、投放范围;同类肖像许可费、代言报价、广告投放费用;精神损害事实;通知文本、发送凭证、平台回执、删除时间 | 传播规模、损害事实、通知后处理情况 | 通知中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保留平台回执 |
表格中的材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固定清单。不同页面、不同平台、不同经营者所需材料可能不同,建议围绕同一侵权页面建立文件夹,把截图、录屏、主体信息、通知记录放在一起,避免不同事项混放。
三、向平台发通知时,证据要能支撑“初步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实际内容,通知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建议在通知中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照片原始文件及权属说明、侵权页面地址和对比图、要求删除的具体链接、通知日期和送达方式。通知文本的格式可以自行拟定,关键是让平台能够定位页面、识别权利人并判断初步侵权事实。错误通知可能产生责任,因此通知中的事实描述建议与截图、原图逐项对应,避免把尚未核实的转载页面一并列为侵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平台收到通知后的转送记录、回执、删除时间,可以作为后续核对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材料。通知发出后页面仍未删除的,建议再次固定页面状态和时间,形成“通知前—通知后”的对照。
四、赔偿主张对应哪些证据
若照片主体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消费关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可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照片主体与经营者不存在消费关系时,需要核对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不宜直接套用该条。
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传播范围、使用方式、是否配以贬损性文案、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核对,不能仅凭未经同意使用照片直接得出。
财产损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可以收集同类肖像许可费、代言报价、广告投放费用、商品销量或页面投放记录等材料,作为损失计算的参考;这些材料能否被采纳、如何计算,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公证、可信时间戳、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向相应机构核对。本文不列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具体费用边界以实际委托和机构报价为准。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常见材料问题
整理材料时,可以先核对原始照片和身份信息,再固定侵权页面,接着核对页面主体与营业执照、收款主体是否同一,然后核对授权文件,最后整理通知记录和损失凭证。这一顺序是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先固定原图和页面,主要是为了避免页面删除后无法对照。
常见问题包括:截图没有地址栏,无法定位具体链接;录屏只截取局部,无法展示商品或服务内容;账号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未核对其认证主体;授权文件只有复印件,授权渠道和期限不清楚;通知中只写“请删除”,没有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损失凭证与侵权页面不是同一商品或服务。建议围绕同一页面建立时间线,记录拍摄时间、首次发布、侵权页面发布时间、通知时间、平台回执时间和删除时间,并统一使用同一时间标准。
围绕本文,仍需核对照片原始文件、授权范围、页面主体、通知回执和损失凭证;如进入诉讼,具体提交方式以受理法院通知为准。需要就证据分组、通知文本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