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空坠物整栋楼被起诉,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先给出结论:如果受害人因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物品受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有“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在天津遇到这类案件,首先要分清你处于哪个阶段,是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受害人起诉后的举证阶段,还是已经收到补偿判决后的追偿阶段;其次要围绕“事发时我是否具备实施加害行为的条件”组织证据,不能只写一句“不是我扔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先行核对案由、诉求和举证期限。
一、先分清两条规则:脱落坠落与抛掷坠落的责任基础不同
高空坠物案件在民法典中有两个邻近但条件不同的条文,适用的前提并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针对的是外墙、窗户、空调外机、花盆架等设施或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行过错推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两条规则的区别,直接决定你面对的是“证明无过错”还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整栋楼被起诉的表述通常对应后一种情形,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受害人将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列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第一项核对工作就是看原告援引的条号和主张的事实:物品是从室内抛出,还是外墙构件坠落;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还是已经锁定某一户。两种情形下,被告的抗辩方向不一样。如果原告主张的是外墙脱落,被告范围与责任基础都应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审查;如果原告主张的是抛掷物且无法确定行为人,才进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句的补偿规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是一般侵权规则,高空坠物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专门条文支撑,引用时应以专门条文为主,避免只讲一般原则而忽略具体构成。
二、“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要证明什么
法律条文写的不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两个表述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后者适用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说,证明目标应当是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现实可能,而不只是表态。
从实务整理角度,可以从以下事实方向准备材料,这些方向是建议性的核对思路,并非法律规定的必备清单:
第一,事发时段的位置事实。包括事发时你本人不在建筑物内,或不在可能抛出物品的房间内。能够佐证的材料可以是单位考勤记录、门禁通行记录、交通出行记录、异地住宿记录、就医记录等。使用这类材料时要注意时间对应关系:考勤记录证明的是打卡时间,不一定等于离开房屋的时间;出行记录证明的是交通节点,需要与事发时刻形成连续链条。
第二,房屋使用状态事实。包括房屋在事发期间处于空置、出租、装修封闭、长期无人居住等状态。可以核对水电燃气用量记录、物业登记、租赁合同、装修施工记录、邻居或物业的情况说明。这类材料的证明对象是“该房屋在事发时段是否有人实际控制和使用”。如果房屋已出租,还要区分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避免把不同主体的位置事实混在一起。
第三,房屋结构与物品条件事实。包括窗户是否安装限位器、阳台是否封闭、是否存在能够抛出致害物的开口,以及涉诉物品是否与你户内物品具有同一性。可以核对现场照片、物业维修记录、门窗安装记录。这里要特别谨慎:不能因为“我家窗户打不开”就当然得出免责结论,还要看事发位置与房屋朝向、楼层、坠落轨迹是否吻合。
第四,公安机关调查材料。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监控调取情况,往往是认定“是否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基础。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或就已有调查结论发表意见。是否有权调取、如何调取,需结合案件进展与法院安排核对,不宜自行下结论。
第五,监控与目击信息。包括小区出入口、电梯、楼道、外墙立面的监控,以及邻居、保安、保洁人员的陈述。监控的证明价值取决于拍摄角度、时间连续性和保存完整性,单段截图通常需要结合原始载体说明。
三、不同身份的使用人,材料用途不同
整栋楼被起诉时,被告可能包括业主、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借住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因此重点在于事发时谁实际使用、控制该房屋,而不只是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如果你是业主但房屋长期出租,需要核对租赁合同、交房记录、租金流水,说明事发期间房屋由承租人控制;如果你是承租人,需要核对入住时间、事发时是否在家、房屋内是否有涉诉同类物品;如果房屋空置,需要核对空置期间的物业登记、水电用量、钥匙保管情况。不同身份提交的材料功能不同:业主材料偏重权属与控制关系,承租人材料偏重实际居住与位置事实。把两者混在一起提交,容易让法官难以判断哪一份材料对应哪一个待证事实。
物业服务企业则处于另一条责任线上。条文规定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被告使用人可以关注物业是否安装防高空坠物监控、是否张贴警示、是否开展巡查,但这些事实的证明对象是物业义务履行情况,不能直接替代使用人自身“不是侵权人”的证明。是否追加物业、如何主张,需要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现有证据另行判断。
四、咨询律师前可以怎么整理材料
这类案件的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送达材料中确定,具体日期以你收到的文书为准,不能凭经验推算。建议在期限届满前完成一次材料归集,按“时间—主体—来源—待证事实”四列做一张简表:每一份材料对应哪个时间点、由谁形成、原件在哪里、想证明什么。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迅速发现哪些材料只有复印件、哪些时间点存在空档、哪些材料其实证明不了想要证明的事实。
需要与律所核对的事项包括:起诉状援引的条文与诉讼请求金额、你被列为被告的身份依据、法院是否已组织证据交换、公安机关是否已有调查结论、监控是否仍在保存期内。监控保存期限因设备和管理方而异,宜尽早书面申请调取或申请法院保全,避免因自然覆盖导致事实无法还原。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证据调取申请、出庭应诉等分别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向法院或第三方机构缴纳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和实际发生为准。本文不对天津当地收费水平作任何估算。
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损害的,紧急救治和报警应优先处理,公共急救、公安报警渠道不受商业咨询影响。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用于核对案由、举证期限与材料清单。
五、常见误区与来源边界
第一个误区,是把“我没有扔”当作完整抗辩。条文要求的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表态本身不构成证明,需要有位置、房屋状态、物品条件等事实材料支撑。
第二个误区,是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无过错”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不是侵权人”混用。前者审查注意义务履行,后者审查加害可能性,混用会导致举证方向偏移。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只要公安未查清,使用人就一律免责。条文规定的是“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这一点需要在应诉策略中正面处理。
第四个误区,是忽略补偿后的追偿路径。条文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是补偿责任履行后的权利,不影响当前诉讼中的抗辩安排,两者阶段不同。
本文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具体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举证是否充分、是否追加当事人,仍需结合起诉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和法院安排核对。涉及个案的判断,建议携带起诉状、送达材料、权属或租赁材料、事发时段的位置记录,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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