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没有显示,委托律师是提起或应对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的法定前提。在北京准备这类诉讼,真正需要权衡的是:侵权责任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对方可能提出哪些免责或减责事由、证据由谁整理、庭审意见由谁表达。自行起诉,意味着这些工作主要由自己完成;委托律师,则是把部分或全部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具体事项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以先围绕侵权类型、现有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做咨询准备。下面的核对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也不代表未按此顺序就会产生某种诉讼后果。
一、先看案件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纠纷的条文并不是“只要有损害就由对方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三类情形对当事人的准备工作影响很大。一般过错情形下,主张赔偿的一方要说明行为、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联系;过错推定情形下,条文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后果写给了行为人;无过错责任则只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才适用,不能仅凭损害结果扩大适用范围。自行起诉时,首先需要判断自己的案件落在哪一类、对应哪一条,否则容易出现请求基础与证据方向不匹配。委托律师时,这项判断通常也是起诉前分析的基础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二、再核对免责、减责和特殊侵权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两条直接影响“能不能赔”和“赔多少”。此外,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也就是说,减免责事由需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损害后果。
特殊类型还有各自的结构。网络侵权方面,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方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条文又设置了不同的免责条件。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害,以及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则分别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施工人就自己没有过错、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管理职责作出证明。这些条文的“可以”“不承担”“不能证明”直接对应不同的抗辩方向,自行处理时需要逐条比对。
三、自行起诉要自己完成哪些工作
从条文适用的角度看,自行起诉至少需要自己完成几项工作:确定被告是直接行为人,还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林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施工人;选定责任基础是一般过错、过错推定还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把损害事实、过错事实、通知记录、安全措施、管理职责等材料分别对应到具体条文;准备庭审中关于减免责抗辩的说明。这些是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原件才能形成思路。
以网络侵权为例,如果只保存了侵权内容截图,却没有保存通知发送记录、通知中包含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以及对方案取必要措施的时间线,就很难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与“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对应起来。自行起诉的人需要自己判断哪些材料对应哪一句条文;委托律师时,则可以把材料分组、时间线梳理、条文对应和庭审表达一并纳入委托事项,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约定。
四、委托律师的费用边界要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不是同一类支出。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所具体报价,也没有提供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标准,因此本文不对“请律师要花多少钱”作具体判断。可以核对的是:拟委托的工作范围是仅做起诉前分析,还是包括一审代理、调解、执行;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是否包含差旅文印等,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清。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则需要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核对,不能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比较。
同样,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律所或律师的办案经历、胜诉率、客户评价,本文不据此作优劣比较。委托律师的意义在于把事实梳理、条文对应、证据组织和庭审表达交由专业人员处理,并不产生结果保证;自行起诉也不因未委托律师而当然处于不利地位。两种方式的选择,应回到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条件。
五、北京场景下的材料核对表
| 核对项 | 要看清的事实 | 用途 |
|---|---|---|
| 侵权类型 | 是一般过错、过错推定,还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 决定首先引用哪一条、围绕什么举证 |
| 行为人身份 | 直接行为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 | 决定被告选择和责任条文 |
| 损害与过错 |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 | 对应责任成立的基本事实 |
| 减免责事实 | 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故意、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活动 | 对应减轻、不承担责任或者例外 |
| 网络侵权记录 | 通知内容、初步证据、身份信息、发送时间、平台处置情况 | 对应通知规则和扩大部分责任 |
| 管理职责材料 | 安全措施、明显标志、巡查维护记录、管理权限 | 对应过错推定或者管理职责证明 |
表格只是整理建议。比对时,可以按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分组,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时间段的材料混在一起。比如动物致害中,饲养人与管理人的身份不同,对应条文表述也不同;网络侵权中,通知前后平台是否知道、是否应当知道,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材料分组清楚,自己能判断争议焦点,咨询时也更容易说明问题。
六、自行起诉与委托的权衡条件
事实比较单一、责任基础清楚、被告身份明确、证据集中在少数几份材料、对方对基本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自行起诉具有可行性。涉及多个主体、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减免责争议明显、网络平台通知与必要措施时间线复杂、动物饲养管理或公共场所设施管理职责需要逐项证明的案件,委托律师处理更为稳妥,但这不是“必须委托”的法律结论,最终仍取决于当事人对时间、表达能力和条文把握程度的判断。
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建议先核对三件事:案件属于哪类侵权、对应哪条归责原则;对方可能提出的免责减责事由有没有材料可以回应;律师服务范围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开确认。需要就这些事项进一步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如涉及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应先报警或就医,再处理诉讼事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