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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收补偿律师怎么选:补偿清单搬迁费与租赁合同起租日衔接不上,应看律师哪些期间核对思路?

在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咨询中,选律师可重点看其是否先把“征收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分开,再按主体、期间、款项和原件来源做核对。补偿清单中的搬迁费与租赁合同起租日衔接不上时,不宜仅凭起租日判断搬迁费应否支付或金额多少,应先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清单是否明确把起租日作为计算口径;没有明确口径,就不能把两个日期强…

在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咨询中,选律师可重点看其是否先把“征收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分开,再按主体、期间、款项和原件来源做核对。补偿清单中的搬迁费与租赁合同起租日衔接不上时,不宜仅凭起租日判断搬迁费应否支付或金额多少,应先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清单是否明确把起租日作为计算口径;没有明确口径,就不能把两个日期强行对接。

先分清搬迁费的支付主体和协议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这意味着,搬迁费首先对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租赁合同起租日则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期间。承租人能否分得、如何结算,需另行核对租赁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本次资料未包含租赁合同规则,不能由征收补偿条例直接推出。律师核对时,应把“补偿清单列项”和“租赁合同结算”分表处理,避免把民事租金期间混入征收补偿期间。

律师应做哪些期间核对

建议让律师先制作一张期间核对表,逐项注明日期、主体、文件名称和原件来源,再比对清单中的搬迁费列项。

核对维度 建议比对的对象 能核对的问题
主体关系 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补偿协议与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 搬迁费请求主体是否为被征收人,租赁起租日是否仅为租赁关系内部期间
征收程序节点 征收决定公告日、补偿协议签订日、约定搬迁期限、补偿决定日期 清单日期是否对应补偿协议约定,而非租赁合同起租日
搬迁与过渡期间 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实际搬迁日、交房验收日、临时安置起止 搬迁费对应搬迁行为,临时安置费对应过渡期,二者是否被混用
租赁合同期间 起租日、租期、租金支付周期、房屋交付占有日、退租日 起租日与实际占有、搬迁事实是否一致,签订时间与交付时间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差异
款项与公布材料 补偿清单、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材料、支付凭证 项目、金额、支付期限是否与协议一致,清单列项依据是否可查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人、同一搬迁事实展开。清单中如出现“按租赁合同起租日计算搬迁费”之类表述,应进一步核对清单制作主体、依据文件、是否与补偿协议一致,以及是否经过分户补偿材料印证。不同日期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矛盾,关键看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口径。

选律师时看哪些动作和委托边界

选择上海征收补偿律师时,可观察其是否愿意先做主体表和期间表,是否要求查看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清单、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交房或退租记录等原件,是否能把“已核实”“待核实”“资料不足”分开列明。对清单与合同起租日不一致之处,律师应说明各自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而不是先给出搬迁费必然应付或必然拒付的结论。

委托前,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期间表制作、补偿协议与清单比对、分户补偿材料查阅、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助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上海各区项目补偿方案和清单口径可能不同,某一日期是否应调整,仍需结合项目公布的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清单和租赁合同原件进一步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项目清单,不能判断某一日期必然正确。

条文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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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收补偿律师怎么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