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再审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线上咨询先核哪项?

再审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上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线上咨询阶段建议先核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主体,与再审申请书列明的申请人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再核对名称差异属于文字笔误、简称使用、名称变更,还是两个不同主体。

再审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上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线上咨询阶段建议先核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主体,与再审申请书列明的申请人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再核对名称差异属于文字笔误、简称使用、名称变更,还是两个不同主体。这样排序的理由是:再审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与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分别对应申请主体和代理权限两个层面,名称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得出材料无效或申请无效的结论,需要先查明差异性质。

一、先核主体同一性:两份材料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个人或单位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上,逐项比对:

  • 再审申请书首部写明的申请人名称,与落款处的签名或盖章是否一致;
  •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栏填写的名称,与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是否一致;
  • 如申请人是自然人,核对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申请人是单位,核对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上的名称;
  • 如名称发生过变更,核对名称变更登记材料能否把前后名称连接起来。

这一组核对的用途,是判断名称差异是同一主体的表述差异,还是主体本身不同。若只是简称、漏字、错字,通常需要说明同一性;若指向两个主体,则需进一步核实谁有权提出再审申请、谁出具的委托,不能仅凭名称相近作判断。

材料提交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该条明确申请再审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名称核对服务于材料内容能否相互对应,并不代替对申请条件的实体审查。(版本: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二、再核授权委托书的签名盖章与权限记载

主体同一性初步核对后,建议接着看授权委托书本身的形式与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按该条,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线上咨询时可先核对:委托人处有无签名或盖章、名称与再审申请书是否对应、委托事项是否写明、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包含特别授权事项。名称不一致时,签名或盖章主体与文字名称能否相互印证,是判断委托书形式完整性的一个观察点。这里只作材料核对建议,不把某一项材料写成委托生效或法院受理的唯一前提。

三、线上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分组

为便于线上沟通,可以按以下三组整理,并说明每组材料能核对什么:

分组 可准备材料 能核对的内容
主体身份 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登记材料 申请人名称的前后对应关系
申请材料 再审申请书首页及落款页 申请人名称、签名或盖章是否一致
委托材料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与权限

以上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名称差异的原因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如涉及不同主体、权限范围争议或申请期限问题,宜在咨询中单独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线上咨询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对应关系做初步梳理,具体承接方式与工作范围以双方沟通确认的内容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线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