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律师函对履行期限表述不一致时,先核对的应当是这两份函件所催这笔债务的合同依据本身,即双方签署的主合同,以及其后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变更文件和对账确认中关于履行期限的条款,而不是先在两版函件之间选一份作为准。律师函只是对合同权利与催告意思的书面表达,期限的来源在合同;只有先确定哪份合同对应这笔债务、期限条款原文如何表述,才能判断两版函件中哪一版与合同一致,或者两版都需要修改。
一、期限表述的源头在合同,不在函件
合同对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函件应当照该约定表述,包括起算点、届满日和计算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进入补充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意味着两种情形要分开处理:合同有明确期限的,两版函件的差异属于表述或计算错误,按合同原文校正即可;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函件不能自行拟出一个“合同期限”,其作用在于催告并留出必要准备时间。准备时间是否充分,需要结合债务性质、金额大小、履行方式等具体事实判断,属于与承办律师沟通后确定的事项,不宜在函件中写成固定的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还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期限核对应连同履行顺序一并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函件中的期限若与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不匹配,同样需要回到合同校正。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
| 顺序 | 核对对象 | 能确认什么 |
|---|---|---|
| 1 | 主合同原件,含签署页、骑缝章、附件 | 哪份合同是这笔债务的合同基础,签署主体与生效条件是否具备 |
| 2 | 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对账单、双方往来书面确认 | 履行期限是否被后续文件变更过 |
| 3 | 函件所催款项与合同的对应关系 | 是否属于同一合同项下、是否分期、是否同一期次 |
| 4 | 合同期限条款原文、条款编号 | 期限是明确约定还是约定不明,起算点如何表述 |
| 5 | 两版函件逐项比对 | 差异属于引用错误、计算错误,还是各自援引了不同合同或不同期次 |
按上述顺序比对后,差异通常可以归入三类:援引合同错误、期限计算错误、依据不同期次债务。归类清楚,修改方向也就明确了。这些步骤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其作用在于让合同条款与函件表述形成可对照的关系,便于与承办律师沟通时直接说明问题所在。
三、与律所沟通时的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函代写属于律师服务事项,具体服务项目、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以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作金额判断。沟通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避免混同。
另外需要区分:函件文本的核对解决的是“期限表述与合同是否一致”,对方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解除合同等实体结论,需要结合合同履行证据另行判断,不能由函件表述本身得出。提供材料时,建议对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作必要遮蔽。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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